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71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河县**镇**村委会**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2月18日被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6年9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底至2020年5月间,被告人刘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通过闲鱼平台、微信平台发布虚假销售二手车配件信息,以微信昵称“**拆车件”、“**车壳残值回收站”、“**新旧件 拆车件”、“**配件”、“**赛鸽”、“**汽配 拆车件”、“**汽配 拆车商行”等微信号添加被害人的微信,通过聊天获取被害人信任后,使用购买的“黄某某”的交通银行卡、“叶某某”的交通银行卡、“杨某某”的交通银行卡、“周某某”的建设银行卡、“吕某某”的中国银行卡及微信收款方式用于收取被害人购买二手车配件的款项,收款后并未发货。
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先后共诈骗21名被害人,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172410元。其中,诈骗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5000元;诈骗被害人肖某某人民币4300元;诈骗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15000元;诈骗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4000元;诈骗被害人褚某某人民币36600元;诈骗被害人严某某人民币12500元;诈骗被害人邓某某人民币6000元;诈骗被害人蒋某某人民币5010元;诈骗被害人马某某人民币5700元;诈骗被害人刘某甲人民币8800元;诈骗被害人魏某某人民币800元;诈骗被害人赖某某人民币10000元;诈骗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1000元;诈骗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13000元;诈骗被害人龙某某人民币3000元;诈骗被害人肖某某人民币1000元;诈骗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4000元;诈骗被害人蔡某某人民币16000元;诈骗被害人刘某乙人民币2300元;诈骗被害人张某丙人民币17000元;诈骗被害人殷某某人民币14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浩锋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5.涉案物品(详见扣押清单)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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