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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顾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诉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刘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5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丹阳市**镇**中心大街**号(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镇**村**庄**号)。被告人刘某曾因吸毒,于2013年1月13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曾因吸毒,于2013年5月4日被丹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同年5月6日决定社区戒毒三年;曾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7月31日被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1月2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刘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丹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顾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51995********,汉族,初中文化,丹阳市**茶楼员工,住江苏省丹阳市**街道**路**号(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镇**村**庄**号)。被告人顾某某曾因吸毒,于2016年8月2日被丹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曾因吸毒,于2016年8月17日被丹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顾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丹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3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51995********,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省丹阳**光学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江苏省丹阳市**小区****单元**室(户籍地安徽省定远县********号)。被告人陈某某盗窃,于2011年1月13日被丹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曾因吸毒于2013年12月17日被丹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寻衅滋事于2014年9月9日被丹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吸毒于2016年8月2日被丹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社区戒毒三年;曾因吸毒于2016年8月17日被丹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5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鲁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丹阳市**园**栋**单元**室(户籍地江苏省丹阳市**镇**村**号)。被告人鲁某某曾因吸毒,于2012年12月7日被丹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两千元,行政拘留不执行;曾因吸毒,于2014年2月21日被丹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鲁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31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顾某某、陈某某、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刘某为逞强好胜、报复他人,邀约被告人顾某某、陈某某和鲁某某,持匕首和砖头,任意损毁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丹阳市丹北镇埤城益民路“裤之都”门口的哈弗SUV汽车。经鉴定,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3040元。

    被告人刘某、陈某某、鲁某某均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刘某、顾某某、陈某某、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丹阳市价格认定分局价格认定结论书;5.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顾某某、陈某某、鲁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陈某某、鲁某某均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四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亚军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现羁押于丹阳市看守所,被告人顾某某、陈某某、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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