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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盗窃案)_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新检一部刑诉〔2021〕87号 

被告人刘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南昌高新区**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高新区**镇**村**号)。因盗窃,于2016年10月1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8日被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0日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1日被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22日被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凌晨,被告人刘某至南昌高新区**菜馆,通过钻门缝进入该菜馆内,将被害人徐某某置于菜馆吧台抽屉内的一部苹果8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88元)和一部VIVO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25元)及300元现金盗走。所得现金被挥霍,所盗两部手机被放在租住处,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已发还给被害人。

2020年10月21日,被告人刘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及辩解;

4.辨认、搜查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曾因盗窃多次受过刑事处罚,此次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71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情节。被告人刘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燕

2021年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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