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检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刘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24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镇**村**组**号,现住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广场附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被告人刘某通过陌陌软件与方某甲认识,两人交往并确定男女朋友关系。之后,方某甲将被告人刘某带至自己位于平江县**镇的家中与父母见面,见面后被告人刘某向被害人祝某某(方某甲的母亲)称自己叫刘倩倩,是一名长沙人,并谎称自己在长沙市有房产,在长沙经营了一家名为“芳香世家”的美容店,自己父母是做工程的等虚假信息,取得了被害人祝某某的信任。被告人刘某从方某甲家离开回长沙后,其通过微信与被害人祝某某保持联系。2019年9月15日至9月21日期间,被告人刘某先后向被害人祝某某谎称自己要全款买车、给车进保险、美容店进货、消除车辆违章等需要钱款,多次从被害人祝某某手中骗取钱款,共计111500元。被告人刘某骗取钱款后,将上述钱款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湘******机动车信息、护照照片、微信转账记录、银行流水、不动产登记查询记录、工商管理信息查询记录等书证;
2.证人方某甲、刘某某、陈某某、邹某某、方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祝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的供述;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诈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荣辰
2020年4月15日
附:1、被告人刘某现被羁押岳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卷,物证袋一袋(内含光盘一张,手镯一副,项链一条);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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