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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_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东检公诉刑诉〔2019〕275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镇**村**号。因诈骗罪于2018年9月25日被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刑期自2018年1月14日至2023年10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从河北省女子监狱解回邢台市第一看守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自称在邢台市中华路和平乡县经营“**保险代理公司”,以入股合伙经营保险代理公司为名,让被害人陈某某入股35万共同经营。2017年11月7日刘某某与陈某某在邢台市桥东区顺德路邢台县政府门口签订合作协议书,陈某某先后转给刘某某33万元,后发现“**保险代理公司”在保监会和工商部门均无注册,遂多次找刘某某索要,要回3万元后再无法与刘某某取得联系。经查,**保险代理公司”为虚构单位,并无实际注册及运营,刘某某取得该30万元后,用于偿还债务。

2015年1月23日至2015年10月20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以在邢台市第一中学承包食堂等各种名义,以许诺月息7分5高利息的方式,向被害人张某甲借款76.6万元,案发前,刘某某向张某甲还款共计44.53万元,仍有32.07万元本金尚未偿还。张某甲多次找刘某某索要剩余款项,刘某某答应用邢台市园林小区6号楼301室房产作为抵押,经查,该房产与刘某某无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转账信息等;2.辨认笔录:张某乙对刘某某的辨认笔录;3.证人证言:证人景某某等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张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其他证明材料:立案决定书等。

本院认为,在陈某某案中,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经营保险代理公司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出资入股;在张某甲案中,被告人刘某某虚构借款用途,在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许诺高利,骗取被害人借款,上述二起案件涉案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丽娜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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