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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农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6〕74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2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横县****村委****号。2006年1月7日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7年3月5日刑满释放。2008年1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8年6月19日刑满释放。2014年1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10月3日刑满释放。2016年3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农天林,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2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横县**村委**街**号。2013年9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9月21日刑满释放。2016年3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农天林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依法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农天林驾驶白色美佳现代牌小汽车(车牌号:粤Y5****)去到**镇**村**队**巷**号撬窗入屋盗窃,盗走被害人黎某某一楼房间内的现金人民币22000余元,男装黄金戒指带玉石一枚,女装黄金项链带吊坠一条,女装黄金耳环一对,电脑主机一台,监控主机一台、手袋及银行卡等物品,后驾车逃离现场。2016年3月9日,公安机关在广州市白云区新市99号旅店抓获被告人刘某某、农天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汽车、六角匙等作案工具;

2.书证: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黎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农天林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农天林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农天林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张瑜

2016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农天林现羁押于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光盘4张。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4.涉案物品现依法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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