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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150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6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号,在深圳市无固定职业和住所。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927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227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79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121日刑满释放,当日又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326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前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942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6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6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9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来到被害人曾某某的住处本市福田区**街**栋**房,用事先准备好的一根铝合金棍子将房门门锁拨开后进入室内,因在现场未找到有价值的物品,于是被告人刘某某逃离现场后在**宿舍区**栋**楼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经过监控视频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未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本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柳帆

2019年8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内附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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