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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均盗窃案)_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523号

被告人芳均,男性,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2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在惠州市****工地工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建始县********号住广东省惠州市****工地宿舍。曾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12月25日被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09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又因盗窃行为,于2012年4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又再因盗窃行为,于2012年11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行政拘留十日;还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9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4年6月14日刑满释放;又因盗窃行为,于2015年2月14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又再因盗窃行为,于2015年5月12日被行政拘留五日;还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7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7月11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18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还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9月25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8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5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均多次在本市盗窃电动车,具体事实如下:

一、2020年7月29日1时许,被告人刘某均来到本市福田区**路**药店门口报刊亭位置,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车(红色台铃电动车,48V/12A,锂电池)盗走。经鉴定,涉案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772元。

二、2020年7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均来到本市福田区**路**商场的**店附近停车场,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大鱼电动车(价格无法鉴定)盗走。

三、2020年7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均来到深圳市福田区**医院**门附近,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台铃电动车(价格无法鉴定)盗走。

四、2018年11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均来到本市福田**路**百货**地铁站台**出口处,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粉加黑色的台铃牌电动车(价格无法鉴定)盗走。

五、2018年11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均来到深圳市福田区**街道**院小区大门口,将被害人熊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白色深远牌电动车(价格无法鉴定)盗走。

六、2018年11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均来到深圳市福田区**街道**小区**栋楼下门口,将被害人唐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电动车(价格无法鉴定)盗走。

七、2018年11月17日13时,被告人刘某均来到深圳市福田区**路**餐厅门口,将被害人钟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粉色电动车(价格无法鉴定)盗走。

八、2018年11月16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均来到深圳市福田区**街道**商场门口,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捷佳牌电动车(价格无法鉴定)盗走。

2020年8月14日,被告人刘某均经民警侦查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发票,情况说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李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熊某某、唐某某、钟某某、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均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人像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监控录像及截图、勘验现场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均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均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均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向心悦

                              检察官助理 李棠棠

                              2020年11月18日

                                   (院印)

:1.被告人刘某均现羁押在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及光盘张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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