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县检一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刘某,女,汉族,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011980********,专科文化,四川省翠屏区人,原系宜宾市**联合会**,户籍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街**号**栋**单元**楼**号,现住宜宾市叙州区**单元**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27日被高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经本院决定,2020年9月24日被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2020年10月8日被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高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于2002年至案发在宜宾市**联合会工作,负责单位的经费报销工作。宜宾市**联合会是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其财务由宜宾市委宣传部统一管理。2014年2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刘某在担任宜宾市**联合会**及**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六十一次通过伪造财务资料等方式,虚列、多列开支,非法套取财政资金共计378.4571万元;被告人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从工会账户上支取了30万元公款用于偿还借款,至今未归还。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贪污的犯罪事实
1、被告人刘某贪污10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4年2月,被告人刘某以市作家协会印制《竹海风》的名义,让宜宾市翠屏区**印务部经营者周某某帮其虚开了10万元的发票。随后伪造了《财务报销单》等资料,并将上述资料提交给市委宣传部虚报套取10万元。
2、被告人刘某贪污9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4年12月,被告人刘某以市作家协会印制《幸福花儿开》的名义,让宜宾市翠屏区**印务部经营者周某某帮其虚开了9万元的发票。随后伪造了《财务报销单》,并将上述资料提交给市委宣传部虚报套取9万元。
3、被告人刘某贪污1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5年5月,被告人刘某以市文联印制诗歌集的名义,让宜宾市翠屏区**印务部经营者周某某帮其虚开了1万元的发票。随后伪造了《财务报销单》,并将上述资料提交给市委宣传部虚报套取1万元。
4、被告人刘某贪污3.4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5年5月,被告人刘某在报销中国作家书画家来宜采风“润笔费”时,伪造了《财务报销单》《润笔费发放清单》等资料,将原“润笔费”金额4.6万元虚增为8万元,并将上述资料提交给市委宣传部多报套取3.4万元。
5、被告人刘某贪污5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5年7月,被告人刘某以市作家协会印制《水拍金沙》的名义,让宜宾市翠屏区**印务部经营者周某某帮其虚开了5万元的发票。随后伪造了《财务报销单》,并将上述资料提交给市委宣传部虚报套取5万元。
6、被告人刘某贪污2.5454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5年7月,被告人刘某以市文联书画装裱费的名义,伪造了《财务报销单》及《装裱明细价格表》等材料向市委宣传部虚报套取2.5454万元。2019年4月,市委巡查组对市文联巡查时,被告人刘某以完善票据的名义,到市委宣传部借阅财务资料,将该笔账中的记账凭证予以篡改,并撤出伪造的报账资料。
7、被告人刘某贪污1.95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5年9月,被告人刘某让宜宾市翠屏区**印务部经营者周某某开具《金沙特刊》印刷费发票时,将原本1.95万元的印刷费虚增至3.9万元。随后伪造了《财务报销单》,并将上述资料提交给市委宣传部多报套取1.95万元。
8、被告人刘某贪污1.396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5年9月,被告人刘某以市文联开展抗战70周年书画展的名义,伪造了《财务报销单》等资料,向市委宣传部虚报套取1.396万元。
9、被告人刘某贪污2.965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5年11月,被告人刘某以市文联开展送文化下乡活动的名义,伪造了《财务报销单》等相关资料,向市委宣传部虚报套取2.965万元。
10、被告人刘某贪污1.5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5年12月,被告人刘某在与宜宾市翠屏区**办公设备经营部经营者肖某某结算市文联2015年办公设备耗材及维护费时,将原本1.2265万元的印刷费虚增至2.7265万元,随后伪造了《财务报销单》,并将上述资料提交给市委宣传部多报套取1.5万元。
11、被告人刘某贪污0.5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6年1月,被告人刘某在报销著名画家姚某某国画交流培训费的过程中,伪造了《财务报销单》《国画交流笔会培训费》等资料,虚增培训费0.5万元,并将上述资料交给市委宣传部多报套取0.5万元。
12、被告人刘某贪污3.713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6年3月,被告人刘某以市文联支付书画装裱费的名义,伪造了《财务报销单》等相关材料,向市委宣传部虚报套取3.713万元。2019年4月,市委巡查组在对市文联巡查时,被告人刘某以完善资料的名义,到市委宣传部借阅财务资料,擅自篡改了该笔财务的记账凭证,并撤出伪造的报账资料。
13、被告人刘某贪污2.6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6年3月,被告人刘某以市文联印制白酒文化节资料的名义,让宜宾市翠屏区**印务部经营者周某某帮其虚开了2.6万元的发票。随后伪造了《财务报销单》,并将上述资料提交给市委宣传部虚报套取2.6万元。
14、被告人刘某贪污3.475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6年7月,被告人刘某以市文联开展2016年第一、二季度书法、美术、摄影展的名义,伪造了《财务报销单》及费用清单等资料,向市委宣传部虚报套取3.475万元。
15、被告人刘某贪污5.28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6年10月,被告人刘某在市文联法治文化书法比赛评奖活动中,伪造了《财务报销清单》,虚增奖金5.28万元,并提交给市委宣传部多报套取5.28万元。
16、被告人刘某贪污2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6年10月,被告人刘某在与宜宾市翠屏区**办公设备经营部肖某某结算市文联2016年1月至10月电脑、复印机等耗材和维修费时,让肖某某伪造了《送货清单》,并在开具发票时将实际费用1.7645万元虚增至3.7645万元。随后,被告人刘某《财务报销清单》等资料,并将上述资料提交给市委宣传部多报套取2万元。
17、被告人刘某贪污2.8775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7年3月,被告人刘某以市文联开展2017年第一季度书法、美术、摄影展的名义,伪造了《财务报销单》《明细表》《工作方案》等资料,向市委宣传部虚报套取2.8775万元。
18、被告人刘某贪污1.807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7年4月,被告人刘某分别以阳翰笙艺术院购买录音设备和更换展厅设备的名义,伪造了《财务报销单》及设备明细说明等资料,向市委宣传部虚报套取1.807万元。
19、被告人刘某贪污3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7年6月,被告人刘某在与宜宾市翠屏区**印务部周某某结算市文联印制金沙杂志费用过程中,让周某某在开具发票时,将原本1.74万元的印刷费虚增至4.74万元。被告人刘某伪造了《财务报销单》等资料提交市委宣传部多报套取3万元。2019年4月,市委巡查组在对市文联巡查时,被告人刘某以完善资料的名义,到市委宣传部借阅财务资料,撤出了伪造的报账资料。
20、被告人刘某贪污0.5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7年11月,被告人刘某在报销市文联机关工会2017年慰问费过程中,伪造了《财务报销单》《商品明细表》等资料,将原本0.5万元的开支虚增至1万元,并提交市委宣传部多报套取0.5万元。
21、被告人刘某贪污7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7年12月,被告人刘某在报销第十二届阳翰笙文艺奖奖金过程中,伪造了《财务报销单》《关于第十二届阳翰笙文艺奖评选结果的通知》《十二届阳翰笙文艺奖获奖作品名单》等资料,更改了部分获奖作品的获奖等级,虚增了部分获奖人员名单,向市委宣传部虚报套取奖金共计7万元。
22、被告人刘某贪污1.25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8年2月,被告人刘某在报销市文联三下乡惠民活动经费中,伪造了《财务报销单》《劳务费领取名单》《购买清单》等资料,虚增开支1.25万元,并提交市委宣传部多报套取1.25万元。
23、被告人刘某贪污1.6776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8年3月,被告人刘某用公务卡在宜宾**网络有限公司销售员黄某某处刷卡购买电脑等物品归个人使用,被告人刘某让黄某某以购买佳能打印机的名义,虚开了1.6776万元的发票。随后伪造了《财务报销单》,并提交市委宣传部虚报套取1.6776万元。
24、被告人刘某贪污1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8年4月,被告人刘某在报销市文联工会五一慰问费中,伪造了《财务报销单》《商品明细表》等资料,将原本0.5万元的开支虚增至1.5万元,并提交市委宣传部多报套取1万元。
25、被告人刘某贪污1.905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8年4月,被告人刘某以购买书画用品和展览费的名义,伪造了《财务报销单》及费用清单等资料,向市委宣传部虚报套取1.905万元。
26、被告人刘某贪污4.991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8年4月,被告人刘某以2017年至2018年电脑、打印机耗材费的名义,让宜宾市翠屏区**办公设备经营部肖某某帮其伪造了5份《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并虚开了5份金额共计4.991万元的发票。随后,被告人刘某伪造了《财务报销单》等资料,并将上述资料提交给市委宣传部虚报套取4.991万元。
27、被告人刘某贪污2.0354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8年6月,被告人刘某以市文联开展宜宾与南京书画联展的名义,伪造了《财务报销单》《物品清单》等资料,虚开支出2.0354万元,并将上述资料提交市委宣传部虚报套取2.0354万元。
28、被告人刘某贪污3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8年7月,被告人刘某与宜宾市翠屏区**办公设备经营部肖某某结算2018年市文联电脑维修及耗材费用过程中,让肖某某在开发票时,将原本0.3565万元虚增至3.3565万元。随后,被告人刘某伪造了《财务报销单》等资料,并提交市委宣传部多报套取3万元。
29、被告人刘某贪污6.98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8年10月,被告人刘某在报销“法治宜宾新征程”书法展补助时,伪造了《财务报销单》《补助发放表》《活动方案》等资料,将原补助金额2.76万元虚增为9.74万元,并将上述资料提交市委宣传部财务部门多报套取6.98万元。
30、被告人刘某贪污31.8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8年12月,被告人刘某以市文联采购电脑等设备的名义,让宜宾市翠屏区**办公设备经营部肖某某帮其伪造了《产品购销合同》《报价函》等资料,虚开了4份金额为31.8万元的发票。随后,被告人刘某伪造《财务报销单》《会议纪要》等资料,并将上述资料提交市委宣传部虚报套取31.8万元。
31、被告人刘某贪污9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8年5月,被告人刘某伪造了《借款单》向市委宣传部借款6.5万元,并用于个人开支。2018年12月,被告人刘某以支付“名家绘名城”外请画家稿费的名义,伪造了《财务报销单》《预计稿酬方案及名单》等资料,向市委宣传部虚报套取9万元。市委宣传部在抵扣了被告人刘某6.5万元的借款后,转账给被告人刘某2.5万元。
32、被告人刘某贪污4.644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8年12月,被告人刘某以市文联电脑维护及耗材的名义,让宜宾市翠屏区**办公设备经营部肖某某帮其伪造了5份《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虚开了5份金额共计4.644万元的发票。随后,被告人刘某伪造了《财务报销单》,并将上述资料提交市委宣传部虚报套取4.644万元。
33、被告人刘某贪污7.8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9年2月,被告人刘某以市文联发放改革开放40周年书法、美术作品创作人员补助的名义,伪造了《财务报销单》《补助发放表》《活动通知》等资料,向市委宣传部虚报套取7.8万元。
34、被告人刘某贪污2.4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9年3月,被告人刘某在报销2019年市文联对口帮扶筠连县兴隆村贫困户慰问金时,伪造了《财务报销单》《慰问费发放单》等资料,将原慰问金0.24万元虚增至2.64万元,并将上述资料提交市委宣传部多报套取2.4万元。
35、被告人刘某贪污1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9年3月,被告人刘某以市文联租借花卉植物摆放的名义,伪造了《财务报销单》《植物租摆合同》《明细表》等资料,向市委宣传部虚报套取1万元。
36、被告人刘某贪污21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7年1月,被告人刘某以市文联备用金的名义,向市委宣传部借款5万元,并用于个人开支。2019年4月,被告人刘某以市文联发放2013年至2018年优秀作品补助的名义,伪造了《财务报销单》《补助发放表》《关于召开第五次文代会所需经费的函》等资料,向市委宣传部虚报套取21万元。市委宣传部在抵扣了被告人刘某5万元的借款后,转账给被告人刘某16万元。
37、被告人刘某贪污8.427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9年4月,被告人刘某以市文联购买耗材及安装网络线路的名义,让**办公设备经营部肖某某帮其伪造了3份《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虚开了1张金额为8.427万元的发票。随后,被告人刘某伪造了《财务报销单》,并将上述资料提交市委宣传部虚报套取8.427万元。
38、被告人刘某贪污2.6549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9年4月,被告人刘某以市文联开展第五次文代会书法、美术、摄影成就展的名义,伪造了《财务报销单》《服务协议》及《费用清单》等资料,向市委宣传部虚报套取2.6549万元。
39、被告人刘某贪污5.35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9年4月,被告人刘某以发放第五次文代会联欢会演职人员补助的名义,伪造了《财务报销单》《会议纪要》《补助名单》等资料,向市委宣传部虚报套取5.35万元。
40、被告人刘某贪污5.3379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9年5月,被告人刘某以市文联开展“礼赞新中国奋进新时代”川南四市书法美术展的名义,伪造了《财务报销单》《书法美术展活动方案》《书法美术展服务协议》及费用清单等资料,向市委宣传部虚报套取5.3379万元。
41、被告人刘某贪污28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8年3月,被告人刘某以《全省民间文艺大典》的名义,伪造了借款单,向市委宣传部借款28万元。2019年6月,被告人刘某以市民间艺术协会开展传统村落立档调查补助的名义,伪造了《财务报销单》《会议记录》《关于补助宜宾市传统村落立档调查项目经费的请示》等资料,提交给市委宣传部冲抵了28万元借款。
42、被告人刘某贪污24.8626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9年7月,被告人刘某以市文联购买电脑、打印机、音响设备等名义,伪造了《财务报销单》《网上竞价合同》《采购验收结算单》以及7张金额共计24.8626万元的发票,并将上述资料提交市委宣传部虚报套取24.8626万元。
43、被告人刘某贪污1.8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9年5月,被告人刘某以支付著名画家姚某某来宜宾讲课费的名义,伪造了《财务报销单》《国画交流笔会培训费》等资料,向市委宣传部虚报套取1.8万元。
44、被告人刘某贪污14.5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9年6月,被告人刘某以市文联购买碎纸机、安装路由器等名义,让宜宾市翠屏区**办公设备经营部肖某某帮其伪造了《产品购销合同》,并虚开了2份金额共计14.5万元的发票。随后,被告人刘某伪造了《财务报销单》,并将上述资料提交市委宣传部虚报套取14.5万元。
45、被告人刘某贪污2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9年7月,被告人刘某在与宜宾市翠屏区**办公设备经营部肖某某结算市文联新办公楼线路和耗材费的过程中,让肖某某伪造了《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并在开具发票时将实际金额2.626万元虚增为4.626万元。随后,被告人刘某伪造了《财务报销单》等资料,并提交市委宣传部多报套取2万元。
46、被告人刘某贪污7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9年10月,被告人刘某在与宜宾市翠屏区**印务部周某某结算市委巡查组巡查产生的资料费846.8元时,让周某某以庆祝建国70周年展览的名义伪造了《购销合同》,多开具了7万元的发票。随后,被告人刘某伪造了《财务报销单》等资料,并提交市委宣传部虚报套取7万元。
47、被告人刘某贪污4.7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9年11月,被告人刘某以市文联开展庆祝建国70周年展览经费的名义,伪造了《财务报销单》《展览合同》以及1张4.7万元的发票等资料,向市委宣传部虚报套取4.7万元。
48、被告人刘某贪污2.76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9年11月,被告人刘某以市文联发放2018年四次书画摄影展稿费的名义,伪造了《财务报销单》等资料,向市委宣传部虚报套取2.76万元。
49、被告人刘某贪污8.2843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9年12月,被告人刘某以市文联、艺术院、各协会电脑、打印机维护及耗材费的名义,伪造了《财务报销单》《购销合同》以及5张金额共计8.2843万元发票等资料,向市委宣传部虚报套取8.2843万元。
50、被告人刘某贪污13.82万元的犯罪事实
2020年2月,被告人刘某以市文联办公室墙面装饰的名义,伪造了《财务报销单》《关于文联办公楼墙面装饰的请示》等资料,向市委宣传部虚报套取13.82万元。
51、被告人刘某贪污4.2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9年11月,被告人刘某以市文联开展宜宾蜕变书画展览的名义,伪造了《财务报销单》《展览合同》以及1张金额为4.2万元的发票等资料,向市委宣传部虚报套取4.2万元。
52、被告人刘某贪污15.26万元的犯罪事实
2020年3月,被告人刘某以文艺协会购置办公室家具的名义,伪造了《财务报销单》《竞争性谈判文件》以及1张15.26万元的发票等资料,向市委宣传部虚报套取15.26万元。
53、被告人刘某贪污3.5万元的犯罪事实
2020年3月,被告人刘某以市文联、艺术院等单位维修电脑及耗材费的名义,通过黄某某找到**电脑经营部经营者林某某帮其虚开了3.5万元的发票。随后,被告人刘某伪造了《财务报销单》《电脑维修及耗材购买合同》《物资出入库单》等资料,并提交市委宣传部虚报套取3.5万元。
54、被告人刘某贪污8.76万元的犯罪事实
2020年2月,被告人刘某以市文联印刷《抗击新冠肺炎优秀原创作品集》的名义,让宜宾市翠屏区**印务部经营者周某某帮其虚开了8.76万元的发票。随后,被告人刘某伪造了《财务报销单》,并将上述资料提交给市委宣传部虚报套取8.76万元。
55、被告人刘某贪污2.8万元的犯罪事实
2020年3月,市文联在发放第十三届阳翰笙文艺奖奖金过程中,被告人刘某伪造了《财务报销单》《关于第十三届阳翰笙文艺奖评选结果的通知》等资料,将曾连、连某某、杨琴3人作为获奖人员进行虚报,并将上述资料提交给市委宣传部虚报套取2.8万元。
56、被告人刘某贪污3.9876万元的犯罪事实
2020年3月,被告人刘某以市文联开展2020年第一季度书法、美术、摄影展装裱费的名义,伪造了《财务报销单》《展览合同》等资料,向市委宣传部财务部门虚报套取3.9876万元。
57、被告人刘某贪污16万元的犯罪事实
2020年6月,被告人刘某按领导安排申报2019年文联工会经费3.64万元时,伪造了《财务报销单》《关于申请划拨2019年工会经费的请示》等资料,虚增经费16万元,向市委宣传部进行申报。后市委宣传部向市文联工会账户转账19.64万元,被告人刘某陆续从市文联工会账户将16万元转出,用于个人开支。
58、被告人刘某贪污4.8627万元的犯罪事实
2020年5月,被告人刘某以阳翰笙艺术院更换办公家具名义,伪造了《财务报销单》《关于申请更换办公家具的请示》以及1张4.8627万元的发票等资料,向市委宣传部虚报套取4.8627万元。
59、被告人刘某贪污6.5782万元的犯罪事实
2020年7月,被告人刘某以市文联制作创文宣传资料费的名义,伪造了《产品购销合同》《财务报销单》以及1张金额为6.5782万元的发票等资料,并将上述资料提交给市委宣传部虚报套取6.5782万元。
60、被告人刘某贪污8万元的犯罪事实
2020年7月,被告人刘某以市文联支付2020年-2021年电脑及外设服务费的名义,通过黄某某找到宜宾市翠屏区**电脑经营部石某某帮其虚开了金额为8万元的发票。随后,被告人刘某伪造了《财务报销单》《电脑及相关设备维护维修合同》等资料,并将上述资料提交给市委宣传部虚报套取8万元。
(61)被告人刘某贪污3.02万元的犯罪事实
2020年7月,被告人刘某与宜宾市翠屏区**印务部周某某结算市文联印制文件头纸1080元时,让周某某以制作创文宣传展板的名义,伪造了《产品购销合同》,虚开了3.02万元的发票。随后,被告人刘某伪造了《财务报销单》等资料,并将上述资料提交给市委宣传部虚报套取3.02万元。
2、被告人刘某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
2012年3月,被告人刘某利用管理工会财务的职务之便,私自从工会账户上支取了3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借款。
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未掌握其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现已退缴88.9516万元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刘某的供述,证人肖某某、周某某、连某某、李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书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未掌握的本人挪用公款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刘某一人犯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 芸
检察官助理:李林冲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现羁押于宜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0册,散页材料2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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