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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抢劫案)_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二部刑诉〔2020〕69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7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镇**村**号,现住天津市津南区**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1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17时30分左右,被告人刘某某在天台县**公园花海南面小路,以水果刀威胁的方式,抢走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220元。

2020年10月20日,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现已取得被害人王某甲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搜查照片、扣押清单、天网监控视频截图、人像比对图片、情况说明、公告、户籍证明等相关物证书证;

2.证人王某乙、卢某某、徐某某、陈某某、余某某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王某甲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 ;

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胁迫的方法抢劫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天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优霞

      2020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在天台县看守所

2.移送本案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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