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19〕16601号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艳廷”),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3199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9年9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0日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到瑞安市**镇**东路**号小巷里,将被害人熊某某停放的一辆黑色电瓶车盗走。涉案车辆未起获。
2、2019年9月21日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到瑞安市塘下镇场桥蓝天网吧旁的小巷里,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的一辆蓝色电瓶车盗走。经认定,涉案电瓶车价值为2365元;涉案车辆未起获。
3、2019年9月22日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到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街**号,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的一辆红色电瓶车盗走。涉案车辆未起获。
4、2019年9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街**号门口,将被害人阮某某停放的一辆蓝色电动三轮车盗走。后被告人刘某某在他处将涉案电动三轮车的电瓶拆下销售给他人,电动三轮车在原地遗弃。经认定,涉案电动三轮车价值为3416元。涉案电动三轮车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2019年9月26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吴家勇在瑞安市塘下镇五林村老人公寓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收据、车辆信息、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熊某某、陈某某、阮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地点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黎明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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