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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唐某某等赌博案)_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忠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3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忠县人,住重庆市忠县**街道**村**组**号。2002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4年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8年5月因犯强奸罪和强迫卖淫罪被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5年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9月7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7日因涉嫌杨某某财物被诈骗案被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2019年7月24日批准,次日由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3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忠县人,户籍地重庆市忠县**镇**村**组**号,住重庆市忠县**街道**小区**号楼**。2012年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7日被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3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忠县人,户籍地重庆市忠县**镇**村**组**号,住重庆市忠县**街道**路**号**。2017年2月25日因赌博被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2019年1月12日因赌博被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0日被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向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3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忠县人,住重庆市忠县**街道**路**号**。2015年9月24日因赌博被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日。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2日被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2019年9月4日批准,次日由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3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重庆市忠县人,住重庆市忠县**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2019年7月24日批准,次日由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3197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忠县人,户籍地重庆市忠县**街道**路**巷**号**,住重庆市忠县**街道**小区**栋**。2013年9月4日因赌博被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日;2014年8月9日因赌博被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2019年7月24日批准,次日由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申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3198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忠县人,户籍地重庆市忠县**街道**路**号附**号**,住重庆市忠县**街道**路**号。2005年6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7年3月10日因赌博被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5日被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3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忠县人,户籍地重庆市忠县**镇**村**组**号,住重庆市忠县**街道**村建**天桥**大楼**。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7日被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方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3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忠县人,户籍地重庆市忠县**镇**村**组**号,住重庆市忠县**街道**小区**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7日被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方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31974********,汉族,初中肄业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忠县人,住重庆市忠县**镇**村**组**号。2019年6月18日因赌博被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7月3日被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日被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陈某某、向某某、唐某某、黄某某、申某某、张某乙、方某甲、方某乙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1月7日退回补充侦查,忠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2月6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分别于2019年10月23日、2020年1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审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先后与张某甲、向某某、黄某某、陈某某、申某某、唐某某在忠县城区、忠县周边乡镇开设赌场,组织、邀约赌客以纸牌“划船”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并先后邀约被告人张某乙、方某甲、方某乙在赌场内为赌客提供现金,抽取高利息。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初至5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先后与被告人向某某、刘某某、黄某某、陈某某、申某某、唐某某在忠县城区、忠县周边乡镇组织、邀约赌客以纸牌“划船”的方式进行赌博,并抽头渔利。张某甲、向某某、刘某某、黄某某、申某某、陈某某、唐某某组织他人赌博期间,张某甲参与抽头渔利至少27万余元,个人获利3万余元;向某某参与抽头渔利至少27万余元,个人获利1.9万余元;刘某某参与抽头渔利至少19万余元,个人获利1.8万余元;黄某某参与抽头渔利至少12万余元,个人获利0.82万余元;申某某参与抽头渔利至少11万余元,个人获利0.86万余元;陈某某参与抽头渔利至少21万余元,个人获利1.16万余元;唐某某参与抽头渔利至少3万余元,个人获利0.35万余元。

2.2019年5月至6月17日,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告人唐某某在忠县周边乡镇的私人住户家及农家乐等地组织、邀约赌客以纸牌“划船”的方式进行赌博,并抽头渔利。二人组织赌博期间抽头渔利至少13余万元,刘某某个人获利1.7万余元,唐某某个人获利2.6万余元。

3.被告人方某甲、张某乙、方某乙明知张某甲、刘某某、唐某某等人实施赌博犯罪,而在赌博现场提供资金支持并从中抽头渔利。张某乙、方某甲参与期间为2019年4月至6月,方某乙参与期间为2019年5月至6月。张某乙向他人提供资金共计至少35.52万元,个人获利至少1万余元;方某甲向他人提供资金共计至少16.8万余元,个人获利至少0.5万元;方某乙向他人提供资金共计至少20.4万余元,个人获利至少0.6万余元。

2019年6月17日,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唐某某、张某乙、方某乙、方某甲在重庆市忠县兴峰乡太洪四组“168农庄”内组织多人赌博时被忠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2019年8月2日,向某某在重庆市忠县**街道家中被忠县公安局民警抓获。2019年7月18日、30日、2019年8月7日,被告人申某某、陈某某、张某甲分别到忠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向某某、黄某某、唐某某、申某某、陈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方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投案自首证明、刑事判决书、旅客住宿登记表、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方某丙、刘某某、吴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陈某某、向某某、唐某某、黄某某、申某某、张某乙、方某甲、方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等人的照片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5.2019年6月17日兴峰乡168农庄赌博现场抓获视频、手机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陈某某、向某某、唐某某、黄某某、申某某、张某乙、方某甲、方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陈某某、向某某、唐某某、黄某某、申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被告人张某乙、方某甲、方某乙明知前述人员开设赌场,而为其提供资金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陈某某、向某某、唐某某、黄某某、申某某、张某乙、方某甲、方某乙多人共同故意犯罪,是共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被告人刘某某、唐某某在其二人同张某乙等人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应当按照其所参与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向某某、唐某某、黄某某、申某某、张某乙、方某甲、方某乙在与张某甲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申某某、张某甲、陈某某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黄某某、张某乙、方某甲、向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陈某某、向某某、唐某某、黄某某、申某某、张某乙、方某甲、方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灵通

检察官:闫春燕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向某某、唐某某、黄某某羁押于忠县看守所,张某甲住重庆市忠县**街道**小区**号楼**,陈某某住重庆市忠县**街道**路**号**,申某某住重庆市忠县**街道**路**号,张某乙住重庆市忠县**街道**村**天桥“**大楼**,方某甲住重庆市忠县**街道**小区**号**,住址重庆市忠县**镇**村**组**号,方某乙住重庆市忠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8册;

3.补充材料3页;

4.光盘31张;

5.《认罪认罚具结书》10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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