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公诉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刘致富(绰号“光头强”、“老北”),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江西省瑞金市**镇**村**小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27日被广州市番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3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3日被瑞金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当日被瑞金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致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一次退回瑞金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瑞金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从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2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致富多次入户盗窃他人钱财,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6日下午,刘致富进入瑞金市武阳镇坪埠居委会206国道旁廖某某家,推开廖某某家二楼楼梯间窗户及与楼梯间相邻的三楼卧室玻璃窗户进入室内,盗得卧室衣柜内现金5300元。
2.2019年10月7日晚,刘致富进入瑞金市武阳镇凌田村枣子排小组谢某甲家,用木棍撬开一楼北侧窗户防盗网进入室内盗窃,在撬窗过程中刘致富手指致伤,现场留有血迹。因在一楼未找到值钱物品,后刘致富又将该楼房旁的平房窗户钢筋撬开进入室内盗窃,仍未翻找到有价值钱物而逃离现场。后刘致富在武阳圩镇“**美食”店吃夜宵,并在店主谢某乙处用500元现金兑换成微信零钱。
3.2019年10月11日晚,刘致富进入瑞金市武阳镇武阳村兔子形小组邹某甲家,推开邹某甲家一楼右后侧房间窗户玻璃,然后用木棍将该窗户钢筋撬弯一根钻入室内盗窃。因在一楼未找到值钱物品,于是刘致富上二楼,分别撬开邹某甲及其兄邹某乙的卧室和二楼厅内的木箱翻找物品,将邹某甲放在卧室衣橱抽屉内一纸盒中的现金24000余元盗走。刘致富作案后来到武阳圩镇“**美食”店吃夜宵,并在店主谢某乙处用1000元现金兑换成微信零钱。吃完夜宵后刘致富电话联系瑞金市谢坊镇安背村的邹某丙开车来接他,并谈妥到时会付50元车费。10月12日凌晨,邹某丙开车将刘致富从武阳圩镇接回谢坊镇。10月12日上午,刘致富到会昌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10000元,后刘致富通过微信转账5999元给其的母亲郭某某(其中从微信零钱转账999元,从邮政储蓄银行转账5000元),在会昌县中国移动营业厅购买价值2698元VIVO手机一部,在会昌县**金店购买价值4836元黄金貔貅手串一件,在谢坊镇**摩托车专卖店购买价值7000余元(包括挂牌费)摩托车一辆(其中支付宝支付5000元,现金支付1000元,欠款1000余元)。该手机和摩托车现己被扣押。
刘致富于2019年10月19日晚被瑞金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已退还赃款1555元并发还给被害人邹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立案决定书、前科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廖某某、邹某甲的陈述;4.证人谢某乙、谢某丁、罗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刘致富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指认、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致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现金29300元,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峻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刘致富现羁押在瑞金市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肆册、检察卷壹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