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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强奸案)_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19〕55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某某,住陆某某**乡**村委**村**号。因犯交通肇事罪,2019年4月9日被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2022年4月10日止)。现因涉嫌强奸罪,2019年10月19日被陆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陆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到雍某某家中,趁雍某某熟睡时对其实施强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金某某、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雍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及人像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刘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关芬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羁押于陆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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