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刘某应,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21963********,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县**镇**村**组**号。1995年3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7月19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应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间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6日、2019年11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6日1时许,被告人刘某应在本市丰台区农场路28号被害人潘某某的鸽舍,剪断鸽舍铁网进入鸽舍窃取共计35只信鸽。经鉴定,上述信鸽共计价值人民币133000元。2019年5月2日,被告人刘某应被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刘某应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证人蒋某某、衡某某、宁某某、刘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生物痕迹鉴定意见、手机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监控录像以及物证、书证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志坤
检察官助理:王栋
书记员: 褚依羽
2020年1月19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名单、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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