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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6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镇**路**村**组**号。因盗窃罪,于2012年被内蒙古鄂尔多斯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2017年6月6日被减刑释放;因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7日被安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经安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4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安化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4月22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从2020年4月24日至2020年5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2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通过技术开锁进入安化县奎溪镇白羊社区被害人彭某某家中,在彭某某卧室中盗取现金1600元。

2、2019年12月2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进入安化县奎溪镇白羊社区饭店“鸡哥私厨”盗取和天下香烟5包,蓝版芙蓉王香烟9包,黄版芙蓉王香烟1条,涉案价值1065元。

3、2020年1月3日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通过技术开锁进入柘溪镇开发区被害人谢某甲家中,在谢某甲卧室盗取现金850元、小米手机一台、摩托车钥匙一个,随后被告人刘某某利用在谢某甲家中盗窃的摩托车钥匙将谢某甲停放在一楼楼道内的豪爵女士摩托车盗走,该摩托车的价值约为6480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退还所盗窃财物,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身份信息资料、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谅解书、收条;证人龚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谢某乙、李某某、彭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价格认定文书;现场勘查笔录;监控视频光盘两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系累犯,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其判处八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志刚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安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计145页。

3.随案移送监控视频及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3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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