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盗窃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刘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0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中区**街**号**室。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9年12月10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15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8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1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3月2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5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1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11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2月26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1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9日6时许,被告人刘某在重庆市九龙区铁路一村28号附17号门市外的停车位处,趁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的渝A50***越野车车门未锁之机,采取拉门方式进入车内,从车辆中控储物盒内的一黑色钱包里盗走人民现金2200余元。

2019年12月31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在重庆市渝中区黄沙溪公交站被公安民警捉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视频截图、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 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

4. 指认现场笔录等笔录;

5. 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人民币现金22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到案以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学成

检察官助理:王永骁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现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