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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贩卖毒品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19〕36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4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北京市西城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园**号楼**号,现住北京市西城区**小区**号楼**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81年8月21日被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贩卖毒品罪于1996416日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经减刑后于2012年7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0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2月23日至3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8年10月16日晚至17日凌晨间,在本市朝阳区等地与闫某某(另案处理)联系约定出售毒品,后于17日凌晨在其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小区**号楼**家中,以人民币4500元的价格向闫某某出售冰毒(经鉴定为甲基苯丙胺)12克,后民警从刘某某家中起获白色晶体(经鉴定为甲基苯丙胺)26.3克、白色粉末(经鉴定为海洛因)10.88克,上述毒品均已收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照片;2.书证:微信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2018DP1549号检验报告;6.其他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法,为牟私利,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此次再犯贩卖毒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雯文

2019年2月25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6册和补充材料1份。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随案移送:电子秤1个、手机2部。

6.无冻结扣押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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