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祁检公诉刑诉〔2019〕471号
被告人刘胜利,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86********,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住祁东县**镇**街**街**号,现住祁东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日被祁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胜利、朱某某(分案处理)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即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至12月期间,被告人刘胜利使用虚构大学生肖某某的身份在微信上与被害人高某某聊天,以谈恋爱的名义取得了被害人高某某的信任。被告人刘胜利再虚构了肖某某父亲肖某甲瘫痪买药、跌落床下进行急救、死亡、出殡安葬,自己和弟弟上学的学费、生活费、购物等理由,骗取了被害人高某某微信红包及转账106490元。被告人刘胜利使用变声器与高某某进行电话联系,进行视频聊天时,刘胜利怕穿帮,便将诈骗高某某的事情告诉同案人朱某某,并要求朱某某两次戴假发与高某某视频,迎合高某某,协助诈骗高某某。
案发后,被告人刘胜利、朱某某退还赃款1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图、领条等;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刘胜利和同案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提取物证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胜利与同案人一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胜利是主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璐璐
2019年12月30日
附:1.被告人刘胜利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证据目录5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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