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天检三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77********,汉族,大学本科学历,户籍所在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巷**号**号楼**单元**号,现住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路** 号**家属院高层**室。2019年6月26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乌鲁木齐市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依法执行。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1月6日至12月6日、自2019年1月21日至2月2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1月7日至1月21日,自2020年3月21日至4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至2019年6月间,被告人刘某某为弥补个人投资的亏空,在**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信托项目时,以项目召集人身份,通过签订信托资金募集协议或口头协议方式,骗取董某某等27名被害人认购款人民币12000000元,用于个人投资及支付被害人收益。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6月13日至2017年6月16日,被告人刘某某以“财信集团”信托项目召集人身份,与董某某等10名被害人签订了“财信集团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一期)信托资金募集协议”,获得认购款人民币(币种下同)2750000元。
2.2017年8月6日至2017年8月9日,被告人刘某某以“安居2号”信托项目召集人身份,与赵某某等12名被害人签订了“安居2号结构化投资集合资资金信托计划(二期)资金募集协议”,获得认购款5450000元。
3.2018年4月18日至2018年4月20日,被告人刘某某以“南京新百(二期)”信托项目召集人身份,与覃某某等5名被害人签订了“华融南京新百股票收益权转让暨回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二期)资金募集协议”,获得认购款2200000元;
4.2018年6月21日至2019年4月22日,被告人刘某某以“安厦1号”信托项目召集人身份,与李某某等4名被害人签订了“华融信托安厦1号(新疆海成房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一期)资金募集协议”,获得认购款16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董某某、李某某等人称述;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书证:银行转账明细、资金募集协议、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信托项目召集人身份,通过签订信托资金募集协议或口头协议方式,骗取董某某等27名被害人现金合计人民币120000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明剑
岳苑超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乌鲁木齐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光盘3张;
3.量刑建议书1份,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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