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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张小某、韩某某等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诉刑诉〔2018〕67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10108197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上海市静安********。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30日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3年8月减刑释放。因涉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18年1月10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13日本院批准逮捕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邳州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韩某某因涉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18年1月11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小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邳州市**镇**村**号。被告人张小某因涉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18年1月11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园**栋**单元**室。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18年1月11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邱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镇**号。被告人邱某某因涉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3月2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沙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86********,汉族,专科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邳州市**区**村**组**号。被告人沙某某因涉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18年1月11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13日转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邳州市**镇**村**组**。被告人宋某某因涉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18年1月13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詹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98********,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镇**楼**巷**号。被告人詹某某因涉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3月17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张小某、韩某某等人涉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8月12日决定退回邳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6月28日、9月12日该局分别报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7月26日、10月13日分别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12月份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先是从被告人张小某、韩某某处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转手出售发票予以谋利,后三被告人商量合伙从事买卖发票业务,并约定获得款项均分。具体分工如下:被告人张小某、韩某某负责在邳州市成立空壳公司,领取发票;被告人刘某某负责将领取的发票予以销售。

被告人韩某某找到被告人沙某某、宋某某帮忙成立空壳公司,承诺每成立一家公司,领取税票后给宋某某1500元好处费,给沙某某500元好处费,安排沙某某、宋某某使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成立邳州市**商贸有限公司等空壳公司用于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被告人沙某某非法获利7500元,被告人宋某某非法获利8000元。现分述如下:

一、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2017年9月初,被告人张小某、韩某某将邳州市**工艺品有限公司、邳州市**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邳州市**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和邳州市**商贸有限公司每家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共计100份,以44000元的价格(每家11000元)卖给被告人刘某某,随后刘某某将上述专用发票卖给刘某乙(在逃)。被告人张小某、韩某某每人分得16000元。

2.2017年9月14日,被告人张小某、韩某某将邳州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邳州市**建材有限公司、邳州市**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和邳州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每家增值税专用发票24份,共计96份,以72000元的价格(每家18000元)卖给被告人刘某某,随后刘某某将上述专用发票卖给刘某乙(在逃)。被告人张小某、韩某某每人分得32000元。

3.2017年10月上旬,被告人张小某、韩某某将邳州市**商贸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24份,以20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刘某某,随后刘某某将上述专用发票卖给刘某乙(在逃)。被告人张小某、韩某某每人分得9000元。

4. 2017年10月上旬,被告人张小某、韩某某将邳州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邳州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邳州市**建材有限公司,每家增值税专用发票24份,共计72份,交给被告人刘某某出售,随后刘某某将上述专用发票卖给刘某乙(在逃)。事后,被告人张小某、韩某某得款60000元,每人分得27000元。

5. 2017年10月中旬,被告人张小某、韩某某将邳州市**商贸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24份,交给被告人刘某某出售,随后刘某某将上述专用发票卖给刘某乙(在逃)。事后,被告人张小某、韩某某得款20000元,每人分得9000元。

6. 2017年10月下旬,被告人张小某、韩某某将邳州市**建材有限公司、邳州市**建材有限公司和邳州市**商贸有限公司每家增值税专用发票24份,共计72份,交给被告人刘某某出售,随后刘某某将上述专用发票卖给刘某乙(在逃)。事后,被告人张小某、韩某某得款60000元,每人分得27000元。

7. 2017年10月中旬,被告人张小某、韩某某将邳州市**商贸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24份,交给被告人刘某某出售,随后刘某某将上述专用发票卖给刘某乙(在逃)。事后,被告人张小某、韩某某得款20000元,每人分得9000元。

8. 2017年11月初,被告人张小某、韩某某将按照上述分工成立的邳州市**商贸有限公司和邳州市**商贸有限公司,每家增值税专用发票24份,共计48份,交给被告人刘某某出售,随后刘某某将上述专用发票每家30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刘某甲。刘某甲又以每家3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事后,被告人张小某、韩某某得款20000元,每人分得9000元。

9. 2017年11月初,被告人张小某、韩某某将按照上述分工成立的邳州市**商贸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24份,交给被告人刘某某出售,随后刘某某将上述专用发票以30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刘某甲。刘某甲发现该公司税盘被锁,后将该公司材料退还刘耀事后,被告人张小某、韩某某得款20000元,每人分得9000元。

此外,被告人韩某某私自将邳州市**商贸有限公司和邳州市**商贸有限公司2家公司的4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给被告人邱某某、詹某某,独自非法获利64000元。

二、非法出售发票罪

1.2017年12月初,被告人张小某、韩某某将按照上述分工成立的邳州市**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邳州市**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每家增值税普通发票24份,共计48份,交给被告人刘某某出售,随后刘某某将上述普通发票10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刘某甲。

2.2017年12月中旬,被告人刘某某安排被告人张小某至盐城将盐城市**贸易有限公司等15家已经注册公司变更登记后,将发票领取予以销售。张小某因故未能成行,遂安排被告人韩某某办理公司登记变更事宜,韩某某找到沙某某一起至盐城市后,成功办理其中盐城市**贸易有限公司、盐城市**贸易有限公司和盐城市**贸易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变更登记,并领取增值税普通发票175份。随后将发票交给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某将上述7家公司发票168份以70000元价格卖给被告人刘某甲。事后,被告人刘某某、张小某和韩某某每人分得20000元财物。

综上,被告人刘某某、张小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484份,普通发票216份;被告人韩某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532份,普通发票216份;被告人刘某甲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72份(含犯罪未遂24份),普通发票216份;被告人沙某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96份,非法出售增值税普通发票216份;被告人宋某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96份;被告人邱某某、詹某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48份。被告人刘某某将上述涉案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每家至少30000元的价格出售,被告人刘某某、张小某、韩某某至少非法获利600000元。将涉案企业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每家10000元的价格出售,被告人刘某某、张小某、韩某某非法获利90000元。共计非法获利69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沙某某、宋某某将非法所得上交邳州市公安局。

2018年1月10日,被告人刘某某、张小某、韩某某、刘某甲、沙某某被邳州市公安局抓获;同年1月12日,被告人宋某某至邳州市公安局投案;同年2月2日,被告人邱某某被上海市公安机关抓获;同年3月13日,被告人詹某某经邱某某劝告,至邳州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证人魏某某、王某某和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刘某某、张小某、韩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张小某、韩某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巨大;被告人刘某甲、沙某某、宋某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张小某、韩某某、刘某甲、沙某某非法出售增值税普通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詹某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刘某某、张小某、韩某某、沙某某、宋某某、邱某某、詹某某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刘某某、张小某、韩某某、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沙某某、宋某某、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部分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理。被告人刘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宋某某、詹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小某、韩某某、刘某甲、邱某某、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某协助抓获同案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张小某、韩某某、刘某甲和沙某某犯有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成宝

20181025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张小某、韩某某、刘某甲现羁押于邳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邱某某、沙某某、宋某某和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2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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