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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二分公诉刑诉〔2019〕25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9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海南省儋州市,住儋州市****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09年11月12日经儋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0日被儋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符丽娜,海南林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儋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儋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11月20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儋州市东城镇寨脚村村民与平地村村民之间因土地纠纷产生矛盾。2009年10月2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与同村村民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上述三人均已判刑)、刘某丁(另案处理)、刘某戊(另案处理)在儋州市东成镇长坡墟一家饭店吃饭。刘某甲等人发现平地村村民符某甲也在该饭店吃饭后,刘某甲便向刘某某等人提出殴打符某甲,刘某某等人均表示同意。刘某甲拿出两把西瓜刀,自己拿一把,另一把交给刘某乙。被告人刘某某、刘某甲、刘某丁走至长坡墟供销社路口处拦住被害人符某甲,并对符某甲进行殴打,刘某某持随身携带的折叠式弹簧刀刺中符某甲屁股附近。被害人符某乙发现其哥哥符某甲被打,便冲了过来,此时,刘某乙、刘某丙和刘某戊也赶到了现场并伙同刘某某等人使用刀、石头殴打符某乙,刘某某持折叠式弹簧刀刺中符某乙右腹部一刀并致符某乙倒地。被害人符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符某乙系被锐器刺伤右下腹,造成腹腔内大出血,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符某甲所受的损伤已构成重伤,其伤残程度构成八级伤残。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9月10日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符某甲的陈述;

4.同案犯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勘验、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平面示意图;

8.《到案经过》、《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被害人,致被害人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韩体育

书 记 员:王于

2019年12月19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儋州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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