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井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11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四川自贡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镇**村**组**号,现住址四川自贡市自流井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14年8月8日因犯诈骗罪被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2020年8月12日因为涉嫌诈骗罪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由我院决定,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11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四川自贡市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镇**村**组**号。2009年8月27日因犯诈骗罪被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月24日因犯诈骗罪被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20年8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由我院决定,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利英,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11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街**号**号,现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12年1月18日因犯诈骗罪被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3年因犯诈骗罪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加上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7年6月6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由我院决定,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逮捕。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邓某某、陈利英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早晨,被告人刘某某、邓某某、陈利英预谋后在自贡市高新区范围内伺机实施诈骗。8时许,三人来到自贡市高新区金域国际小区外“攀枝花市商业银行”门口,发现被害人王某某独自一人行走,被告人刘某某遂主动上前以打听“神医”的住址为由,与被害人王某某搭讪,让被害王某某相信神医的存在,产生找神医看病的想法,并乘机套取被害人王某某的家人情况,以便被尾随的被告人邓某某、陈利英知晓。被害人王某某家人情况被邓某某、陈利英知晓后,邓某某假装知道“神医”住址,声称可以带刘某某、王某某去找“神医”,被害人王某某信以为真要求邓某某带其找“神医”。于是邓某某带领刘某某、王某某往自贡市高新区新加坡花园小区门口方向行走。与此同时,被告人陈利英快步走到新加坡花园小区门口等候,邓某某、刘某某、王某某三人达到新加坡花园小区门口后,邓琴英将陈利英介绍给王某某认识并声称陈利英是神医的徒弟,陈利英遂将事先掌握的王某某家人情况告知王某某,王某某听后认为陈利英很神奇,陈利英又乘机告知王某某家中有血光之灾需要出5000元来化解,王某某信以为真遂到邮政储银行取出6000元现金,交给陈利英5500元让其帮忙消灾,陈利英收到诈骗的钱财后,三被告迅速离开现场。在四川轻化工大学附近的一小巷道内,三被告进行分赃,被告人刘某某分得赃款1900元,被告人陈利英、邓某某各分得赃款1800元,。
被告人刘某某、邓某某、陈利英归案后赔偿了被害人王某某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有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等程序性文书;被害人王某某的邮政储蓄银行交易流水;被告人刘某某、邓某某、陈利英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
二、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三、被告人刘某某、邓某某、陈利英的供述与辩解;
四、被告人刘某某、邓某某、陈利英以及被害人王某某的辨认笔录;
五、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图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邓某某、陈利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邓某某、陈利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共同实施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三被告在实施犯罪中作用地位相当,不区分主从犯。三被告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邓某某、陈利英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金平
2020年9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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