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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刘某某等走私普通货物、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案)_镇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二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11973********,汉族,文盲,渔民,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19年9月5日被镇江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11974********,汉族,文盲,渔民,住福建省泉州市******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镇江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9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0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同年6月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

被告人张亮,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7221983********,汉族,小学文化,驾驶员,住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镇**村**号。被告人张亮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19年8月5日被镇江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9月12日被镇江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0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某、张亮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20年1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0日、13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4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25日、5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某受他人雇佣指挥,在明知“和顺昌”轮从事走私冻品活动的情况下,伙同其他船员驾驶“和顺昌”轮,先后4次前往公海区域指定位置从其他船舶上接驳装载来自美国、西班牙、巴西、波兰等地的猪脚、鸡爪等冻品,后运输至江苏省丹阳市界牌镇祥龙码头进行卸载。被告人张亮受他人雇佣指挥,在明知他人从事走私冻品的情况下,组织车队前往祥龙码头附近从“和顺昌”轮上接上述冻品,然后指挥车队运至泰州互利新能源公司等地货场。该4次走私入境冻品共计1221.2994吨,经鉴定,其中来源于境外疫区的冻品共计428.502吨,来源于境外非疫区的冻品共计792.7974吨,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8272024.35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 2019年7月12日,“和顺昌”轮采用绕越设关地方式靠泊祥龙码头,卸载冻品共计313.2吨。其中来源于境外疫区的冻品79.4吨;来源于境外非疫区的冻品233.8吨,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3178390.17元。

2. 2019年7月18日,“和顺昌”轮采用绕越设关地方式靠泊祥龙码头,卸载冻品共计299.38吨。其中来源于境外疫区的冻品91.94吨;来源于境外非疫区的冻品207.44吨,偷逃应缴税款1199752.64元人民币。

3. 2019年7月29日,“和顺昌”轮采用绕越设关地方式靠泊祥龙码头,卸载冻品共计296.8474吨。其中来源于境外疫区的冻品75.72吨;来源于境外非疫区的冻品221.1274吨,偷逃应缴税款2699020.34元人民币。

4. 2019年8月4日,“和顺昌”轮采用绕越设关地方式靠泊祥龙码头,在等待卸货过程中被镇江海关缉私分局发觉。经清点,本航次共计走私冻品311.872吨。其中来源于境外疫区的冻品181.442吨;来源于境外非疫区的冻品130.43吨,偷逃应缴税款1194861.2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张亮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刘某某至镇江海关缉私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通话记录、手机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手机微信聊天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船舶资料、理货结果汇总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徐某某、赵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某、张亮的供述和辩解;4.镇江海关缉私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搜查、扣押、辨认等笔录;5.镇江海关出具的关于“和顺昌”轮涉嫌走私畜禽肉是否来自疫区鉴定结果报告、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镇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某违反国家法律,采取绕关走私方式,逃避海关监管,驾驶货船到公海区域装载冻品至国内,被告人张亮明知他人从事走私冻品活动,仍帮助其运输。其中走私来源于境外非疫区的冻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走私来源于境外疫区的冻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亮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运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某、张亮在走私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某、张亮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2020年6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张亮取保候审于住处

2.卷宗十九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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