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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19〕121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5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西安市人,住陕西省户县**镇**街**号。2019年3月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4月10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相关诉讼参与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9月30日,同案犯王某某(已判决)登记成立陕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信公司),公司地点在本市雁塔区**路**号**幢**室,王某某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后王某某组织公司员工以投资IDC网络机房建设为由进行宣传,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面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吸引投资资金。吸收资金用于机房建设、公司运营、人员薪资、客户利息等。后**联信公司出现承兑问题,群众陆续报案。被告人刘某某于2014年3月进入**联信公司,后担任部门**,期间刘某某组织其部门的业务员通过发传单等方式吸收客户投资,并获得相应比例的提成。经审计,刘某某个人涉及报案合同金额3260000元,报案实际缴纳金额3260000元,报案返还金额548300元,报案损失金额2711700元,报案人数22人,合同份数46份。刘某某及其下属业务员共涉及报案合同金额20490000元,报案实际缴纳金额20490000元,报案返还金额2673044元,报案损失金额17816956元,报案人数169人,合同份数353份。2019年3月8日,何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工商资料;

2、投资人高遵霞、张辉、崔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袁某某的证言;

4、同案犯王某某、李某某、何某某供述;

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6、辨认笔录;

7、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高息借款的名义向社会公众宣传并吸收资金,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敏

2019年10月8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鉴定意见书1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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