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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部一刑诉〔2020〕41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291981********,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鄄城县**楼镇**村**村**号,住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附近。2008年9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龙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19年6月18日减刑释放。2020年7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龙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本院逮捕,同年11月30日龙口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及值班律师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6日至7月23日,被告人刘某某在蓬莱市**桥、龙口市**街道**村、蓬莱市**街、蓬莱市**小区等地窃取电动三轮车二辆、助力三轮摩托车一辆、摩托车一辆,2020年8月28日,经龙口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涉案车辆总价值为人民币12700元。涉案助力三轮摩托车被刘某某丢弃至蓬莱路边,其他电动三轮车及摩托车被刘某某卖掉,所得1050元均被其挥霍。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7月18日,被告人刘某某在蓬莱市**桥**号窃取李某丙停放在门口的赛克牌电动三轮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940元。

2、2020年7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龙口市**街道**村**号楼楼下窃取李某甲停放在楼下的金虎牌助力三轮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120元。

3、2020年7月23日晚,被告人刘某某在蓬莱市**小区**号楼**单元楼下窃取滕某某停放在门口的本田125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120元。

4、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刘某某在蓬莱市**街**号附近窃取李某乙停在门口的一辆蓝色电动三轮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520元。

2020年7月27日,被告人刘某某被龙口市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逮捕决定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释放证明等书证;龙口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辨认笔录;证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滕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龙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蕾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逮捕羁押于龙口市看守所;

2、随文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壹册、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_;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4、电子卷宗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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