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9〕10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91974********,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赌博,2017年6月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罚款3000元。因犯流氓罪,1996年11月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因犯非法经营罪,2010年11月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并处罚金789529元;因犯赌博罪,2014年12月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5年1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赌博罪,2018年12月被宜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8月13日由本院批准逮捕并由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于同年9月12日执行。
被告人向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21975********,土家族,高中文化,经商,出生地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镇**路**号。因赌博,2017年6月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罚款3000元。因犯赌博罪,2014年12月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7月16日被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由本院批准逮捕并由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于同年8月15日执行。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91979********,土家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出生地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7月12日被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简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91972********,土家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出生地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赌博,2017年6月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19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7月19日被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熊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91978********,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出生地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7月25日被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付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91973********,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犯赌博罪,2014年12月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5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4月18日被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由本院批准逮捕并由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于同日执行。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91984********,土家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出生地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2007年2月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9年9月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7月17日被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由本院批准逮捕并由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于同年8月15日执行。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91986********,土家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户籍所在地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住宜昌市西陵区**路**号。因犯故意伤害罪,2014年1月被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5月20日被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由本院批准逮捕并由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于次日执行。
被告人付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91983********,土家族,高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6月27日被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81970********,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5月8日被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91983********,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出生地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户籍所在地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2007年2月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9年11月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0月22日被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邹某某,绰号“某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21974********,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出生地湖北省宜都市,户籍所地宜都市**乡**村**组,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7月23日被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2195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宜都市,住宜都市**乡**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8月14日被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2196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宜都市,住宜都市**乡**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8月14日被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91964********,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6月24日被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向某某、潘某某、某某甲、熊某某、付某甲、李某某、雷某某、付某乙、孟某某、邹某某、刘某甲、胡某某、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9日已告知上述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3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9月17日至2019年10月1日、自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15日)。2019年11月18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郭某某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6年5月至6月,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镇租用被告人张某甲等人的住宅开设赌场,组织多人以打“八对”的方式赌博,雇请被告人雷某某在赌场内抽头渔利(俗称抽“水钱”)。被告人付某甲在赌场坐门子赌博、参与分水钱并安排被告人付某乙、孟某某等人在场外放哨,负责赌场安全。被告人刘某某开设赌场八场次,每场参赌人员近二十人,抽头渔利二十余万元。其中被告人付某甲非法获利8000余元、雷某某非法获利4000元,付某乙非法获利2100元、孟某某非法获利1800元,张某甲非法获利1500元。
二、2017年5月初,被告人刘某某和褚某某(另案处理)经商议后,由刘某某出面开设赌场,组织赌博抽头渔利,每场给褚某某支付一万三千元的安全费,褚某某确保赌场不被公安机关查处。2017年5月至6月,被告人刘某某、向某某、简某某、潘某某、熊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租**,组织多人以“摇色子”的方式赌博。被告人李某某在赌场内抽头渔利,并与陈某某、杨某某(二人另案处理)共同在场外放哨,负责赌场的服务和安全。在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在赌场内为被告人刘某某、向某某、潘某某、简某某提供赌资17万元并收取利息8500元(俗称“放马”)。被告人刘某某等人共组织赌博二十余场,每场参赌人员数十人,抽头渔利数十万元,共向褚某某支付安全费30.6万元。其中被告人李某某非法获利约30000元,向某某非法获利25000元、潘某某非法获利23000元,某某甲非法获利20000元,熊某某非法获利12000元,郭某某非法获利4250元,邹某某非法获利7000元,刘某乙非法获利7000元,胡某某非法获利2400元。
同时查明:2016年下半年,在本县**镇城伍河村覃某某(已判决)开设的赌场上,被告人付某甲在场内坐门子赌博,参与分水钱,获利数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身份材料、刑事判决书、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郑某某、张某乙、褚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安排赌博场所,设定赌博方式,安排人员负责赌博场所安全,组织大量人员参与赌博活动,抽头渔利数十万元,情节严重;被告人向某某、潘某某、简某某、熊某某与被告人刘某某共同开设赌场,并在赌场上赌博牟利;被告人付某甲在赌场上赌博牟利,并安排被告人付某乙、孟某某等人为刘某某开设赌场放哨;被告人李某某、雷某某为刘某某等人开设的赌场抽头渔利,且李某某还为赌场安排人员放哨,并和被告人郭某某共同在赌场上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牟利;被告人邹某某、刘某甲、胡某某、张某甲为刘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提供场地牟利,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何海东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向某某、付某甲、李某某、雷某某现羁押于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潘某某(电话1558635****)、简某某(电话1898681****)、熊某某(电话1388670****)、付某乙(电话1887253****)、孟某某(电话1387265****)、郭某某(电话1778631****)、邹某某(电话1530720****)、刘某甲(电话1311721****)、胡某某(电话1509090****)、张某甲(电话1517189****)现被取保候审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光碟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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