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9〕266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021973********,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曾任广州白云国际机场**部**、**公司**部**、**公司**部**,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号**房。因涉嫌受贿罪,于2017年5月17日被本院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2017年5月3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执行逮捕。因犯受贿罪,于2018年1月19日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3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上半年,为承接广州白云国际机场扩建工程交通中心及停车楼机电安装工程,同案人杨某某(另案处理)经他人介绍,认识时任招标方广州市**公司**部**经理的被告人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并通过联系时任广东省**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分公司总经理的同案人张某某(另案处理),挂靠**公司参与投标。为顺利中标,杨某某、张某某与负责起草技术标文件的刘某某串通,采取设置招标门槛和有利于**公司的招标评分标准等方式,最终使杨某某挂靠的**公司顺利中标,中标金额为人民币239868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材料及招标文件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杨某某、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工程项目中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合法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前又发现犯串通投标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并将已经执行的刑期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昕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14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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