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2719号
被告人康合境,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51993********,汉族,小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乡**村**组**号。因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8月16日分别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2018年1月17日刑满释放;因赌博,于2020年6月3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3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76********,汉族,小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文成县**镇**村。因赌博,于2020年6月3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3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11993********,汉族,小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翠屏区**乡**村**组**号。因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8月16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1月18日刑满释放;因寻衅滋事,于2018年5月11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3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康合境、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至6月2日,被告人康合境、吴某某、刘某某等人在瑞安市塘下镇、温州市瓯海区仙岩镇一带山头多次以扑克牌“三公”赌博形式摆设赌场,每天召集二十名左右赌客赌博,共计摆设七天,从中抽取头薪人民币1.4万元。被告人康合境、吴某某为股东,负责寻找赌场地点、招来赌客、提供赌具并对所获取的头薪进行分配;被告人刘某某负责抽头和做理手。其间,被告人康合境非法获利人民币5000余元,被告人吴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2700余元,被告人刘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200元。
2020年6月2日8时许,被告人康合境、吴某某、刘某某等人在瑞安市塘下镇沙渎村富博棋牌室内赌博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9月25日,被告人吴某某家属为其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2700元;同月29日被告人刘某某家属为其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1200元;同月30日被告人康合境家属退出其非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3部;
2.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证照片、通话记录、暂扣款票据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李某乙、曹某某、赵某某、唐某某、李某丙、匿名证人一、二、三、四等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康合境、吴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检查笔录、人物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合境、吴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合境、吴某某、刘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合境、吴某某、刘某某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康合境、刘某某属于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属于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相迪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康合境、吴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三份。
3.匿名证人名单一份。
4.手机3部。
5.笔录二份、暂扣款票据三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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