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Z63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街**号(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1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街**号(户籍地湖南省中方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南省涟源市**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3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南省涟源市**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刘某甲、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分别于2020年7月14日、2020年7月16日告知被告人杨某某、刘某甲、李某甲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份,被告人刘某某与刘某乙、李某甲(二人已起诉)、“三哥”(另案处理)等四人作为股东,先后邀约被告人杨某某、刘某甲、李某甲及曾某某、彭某某、刘某丙、李某乙、邹某某(后五人已起诉)等人,在缅甸木姐市境内,通过胡某某(已起诉)联系缅甸当地民团武装提供保护,在缅甸境内,利用虚假的“中彩网”彩票网站,以购买彩票的方式诈骗内地数百名被害人共计43万余元。刘某乙将诈骗赃款通过胡某某的联系,在缅甸套现。刘某某分得赃款3.7万元,刘某乙分得赃款4.3万元,李某甲分得赃款5.3万元;胡某某分得赃款6.45万元;曾某某分得赃款4.3万元;业务员杨某某、刘某甲、李某甲、彭某某、刘某丙、李某乙、邹某某各分得赃款1.6万元。
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湖南省娄底市被民警抓获;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杨某某在湖南省娄底市被民警抓获;经被告人杨某某规劝,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刘某甲、李某甲主动到湖南省涟源市金石派出所投案。归案后,被告人杨某某、刘某甲、李某甲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银行流水》《支付宝、微信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栾某某、唐某某、谢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刘某乙、李某甲、曾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刘某甲、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提取、辨认、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刘某甲、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刘某甲、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假赌博彩票平台,骗取他人资金共计43万余元,且系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属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刘某甲、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四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其中,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被告人杨某某、刘某甲、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刘某甲、李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杨某某规劝同案人向司法机关自动投案,属立功,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某、刘某甲、李某甲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 勇
检察官助理:余 渝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杨某某、刘某甲、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杨某某电话:1824486****,刘某甲电话:1387385****,李某甲电话:1881976****;
2.本案卷宗九册、光盘十张、散页材料十六页随案移送;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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