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州区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3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荆州市,住荆州市荆州区**镇**村**组。因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11年7月14日被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5年1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决定将本案退回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4月27日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刘某某两次伙同高某某(另案处理)在荆州市荆州区**门**,将深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荆州古城改造升级项目环古城亮化工程的施工过程中铺设的电缆线盗走,先后盗取电缆线166.67米和100米。
2019年11月13日晚,被告人刘某某在荆州市荆州区**门**,以同样的方式盗取电缆线112.55米,被当场抓获。
经鉴定,三次被盗电缆线价值共计人民币3261元。第三次被盗的112.55米电缆线已发还给被害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电缆线照片;2.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熊某某、邓某某的证言;4.荆州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6.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雯琪
检察官助理:黄玲玲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荆州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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