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刘红星,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3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盐亭县,住盐亭县**镇**村**组**号**号;1996年10月因犯强奸罪被盐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盐亭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元;2018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盐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被盐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盐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红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2020年3月1日晚,被告人刘红星将何某某停放在盐亭县**镇**住宿楼外坝子内的车牌号为川BU****的黑色两轮摩托车盗走,放于**镇**号刘红星出租房屋外准备等待时机卖出,同年3月16日被富驿派出所查获。二、同年3月4日晚,刘红星将赵某某停放在盐亭县**镇**居民楼一楼楼梯间的一辆无牌黑色70两轮摩托车盗走,推到**镇**街**号房屋内,第二日到废品收购处卖时,因收购处只给人民币50元,认为价格过低,于是将该摩托车丢弃农贸市场外路边,同年3月5日被赵某某找回。三、同年3月7日23时许,刘红星窜至盐亭县富驿镇消防中队车库外,将车库前两根栏杆(3米每根)及3个消防柱座盗走,后将栏杆烧断作废品卖人民币50元,消防柱座因废品收购处不收而丢弃。四、同年3月8日晚,刘红星将颜某某停放在盐亭县**镇**小区一楼楼梯外巷道的一辆红色150两轮摩托车(车牌号:川B4****)盗走,将该车放置于**镇**街**号一楼房屋。同年3月13日,刘红星将该车推至富驿镇幸福街配车钥匙时被富驿派出所民警挡获。五、同年3月9日晚,刘红星在盐亭县富驿镇政府大门处芙蓉广告店外,将该店放在店外墙边的三个制作好的不锈钢架子盗走,后作废旧品以人民币25元的价格卖给一收废品的人。经盐亭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财物认定金额36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频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红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红星以非法占为有目的,多次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红星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的,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之规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盐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铭
2020年8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刘红星现羁押于三台县看守所
_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