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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47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7年2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2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与前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9年7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2日经我院批准,于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中午,被告人刘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村**号**小区**幢**室,用随身携带的塑料卡片把防盗门锁钩开后进入室内,盗窃客厅内的黑色华为畅享8手机一部、盗窃卧室柜子内的银色飞亚达手表一块,并于当日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博宇通讯门面内销赃,所得赃款700元用于日常消费。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盗窃的华为畅享8手机价值250元、盗窃的银色飞亚达手表价值2640元。

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刘某某被上网追逃;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南薰镇薰殿街北段206号被安岳县公安局南薰镇派出所民警抓获,并于当日移交给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谢家湾派出所,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华为畅享8手机照片及被盗飞亚达手表照片等物证;

2. 户籍证明、收购二手物品登记本、收购二手物品登记表、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账户信息、手机串号信息、被盗手机的外包装照片、购物票据、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3. 证人任某某的证言;

4. 被害人张某某、方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 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鉴定意见;

7. 辨认笔录、辨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视频截图笔录及照片;

8. 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89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到案以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学成

检察官助理:王永骁 

2020年6月28日  

附: 

1. 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 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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