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743号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长毛),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小区**栋**单元**楼**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3日被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元,2016年5月25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7月31日被资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被告人刘某某多次在四川省资阳市城区内入室盗窃,盗窃财物共计52955余元,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16日3时许,刘某某秘密进入资阳市雁江区**小区**栋**单元**号房屋内,盗走陈某某所有的一块劳力士牌手表(手表编码**、表壳编号**、原厂型号**)、一张俄罗斯世界杯纪念币、1000余元人民币现金等物。2020年11月4日,经资阳市雁江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劳力士手表价值47920元。
2、2020年7月29日4时许,刘某某秘密进入资阳市雁江区**小区**栋**号房屋内,盗走袁某甲、袁某乙所有的一台苹果MacBookAir 13.3 英寸超薄笔记本电脑、现金人民币1600元等物。2020年8月13日,经雁江区物证鉴定室鉴定,在袁某乙家中提取的指纹痕迹与刘某某系同一人所留。2020年8月14日,经资阳市雁江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苹果笔记本电脑价值1406元。
3、2020年7月29日7 时许,刘某某秘密进入进入资阳市雁江区**小区**栋**号房屋内,盗走张某某、何某某所有的一台机械师牌15.6英寸笔记本电脑、一个西部数据(2TB)移动硬盘、现金人民币470余元。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431元,被盗数据硬盘价值128元。
2020年7月30日,公安民警在资阳市雁江区**小区挡获刘某某,并在刘某某身上及其住处查获上述被盗苹果笔记本电脑一台、机械师笔记本电脑一台、俄罗斯世界杯纪念币一张、现金人民币若干,被盗苹果笔记本电脑、机械师笔记本电脑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部分被盗物品;2.书证:受立案文书、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发还清单、到案说明等;3.证人证言: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陈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意见书、指纹鉴定文书等;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搜查证及笔录、扣押文书及清单、提取笔录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入户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意番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资阳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5册,光碟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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