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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_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检五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刘某云,女,2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22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郧西县,住郧西县*。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20年7月9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唐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324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晴隆县,住晴隆县沙子镇*。因赌博2016年3月4日被贵州省兴义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唐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男,20*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22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郧西县,住郧西县*。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唐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20*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022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住十堰市茅箭区*。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20年7月11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唐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云、杨某某、刘某、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初,被告人刘某云经其男朋友舒某(在逃)介绍收钱的工作,刘某云遂提供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账户帮助舒浩收钱,从中获取一定点数的利润,后刘某云因账户不够用,也知道收来的钱是违法收入的情况下又拉拢其堂弟刘某帮助收钱,被告人刘某参与后又先后找来其朋友张某某、余某某(另案处理)、徐某(另案处理)等人分别利用各自的银行账户共同帮助收钱。该团伙组建的有QQ群,群内刘某云会通知大家什么时候收款,大家收款后将钱转至刘某云的账户,然后刘某云再统一转至舒浩要求的账户,刘某云在向舒浩提供的账户汇款之前,会将1.5%的利润扣除用于给刘某等人发工资。2020年6月1日至7月6日,刘某云的银行卡共计收款187万余元,张某某利用自己和张某清的银行卡转出涉案资金41万余元,刘某的银行卡转出涉案资金46万余元。

2、2020年6月上旬,被告人杨某某的弟弟杨云(在逃)让其在一个QQ群里参与帮助群主“小草”收款,杨某某先后利用自己的八个银行账户和其妻子郭某琴的五个银行账户,帮助“小草”收款共计82.8万余元。

2020年10月8日杨某某近亲属向被害人李某霖退赔损失5万元。

3、2020年7月1日,被害人李某霖报案至唐河县公安局,称2020年6月25日晚,在唐河县大河屯镇大河屯街金都宾馆住宿时,在网上QQ视频裸聊时被人敲诈勒索141888元,其中向张某某借用的张某清银行卡(卡号:xxxx1)转入30000元,向张某某银行卡(卡号:6217711510321563)转入15000元,向杨某某银行卡(卡号:xxxx2)转入96888元。       

4、2020年6月27日,被害人陶某华在内蒙古通辽市公安局报警,称在网上通过QQ视频裸聊时被敲诈勒索3000元,钱分15次以每次200元微信红包的方式发送至“度十.”的微信号,经查该微信号为被告人刘某所用。

5、2020年6月16日,被害人李某映在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公安分局报警,称6月16日凌晨在网上QQ视频裸聊时被人敲诈勒索26220元,其中5000元转账至刘某银行卡(卡号:xxxx6)中。

6、2020年6月18日,浙江省瑞安市王某义在浙江省瑞安市公安局报警,称在网上裸聊时被敲诈勒索,其中向刘某银行卡(卡号:6214837195683366)转账91242元,向被告人张某某银行卡(卡号:xxxx4)转账9000元、银行卡(卡号:xxxx3)无卡存款26200元。

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家中被贵州省晴隆县公安局民警抓获;2020年7月6日被告人刘某云、刘某、张某某在湖北省十堰市被唐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刘某云、杨某某等人的手机、银行卡等物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聊天记录截图、银行卡交易明细等;

3.被害人李某霖、陶伟华、李永映、王仁义的陈述;

4.同案人余某某、徐某、张某清、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被告人刘某云、杨某某、刘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刘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云、杨某某、刘某、张某某明知系他人犯罪所得的钱款而帮助收款转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四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刘某、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故建议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广明

检察官助理:张月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 被告人刘某云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刘某、张某某现羁押于唐河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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