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铁检刑诉〔2019〕34号
被告人刘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05199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运输者。出生地湖北省黄石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住黄石市铁山区**楼**栋**单元**室。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8月12日被大冶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铁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石市公安局铁山分局执行。
被告人黄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811992********,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黄石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住大冶市**镇**村**号。因结伙殴打、伤害他人,于2016年10月9日被大冶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3日被大冶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铁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石市公安局铁山分局执行。
被告人马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05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黄石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住黄石市铁山区**路**号**栋**单元**室。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7月1日被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因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及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10年8月20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铁山分局行政拘留八日,罚款二百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7月22日被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于2013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因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于2016年2月16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铁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0月29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铁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石市公安局铁山分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铁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黄某涉嫌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马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及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2月2日至2019年2月28日、2019年4月15日至2019年5月13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1月27日至2019年2月10日;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15日;2019年6月14日至2019年6月28日)。在辩护人的见证下与各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各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聚众斗殴罪
2018年6月14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刘某驾车至铁山区“**烧烤店”路段时,被对向行驶的吴某某驾驶的轿车占道逼停,坐在副驾驶的陆某甲(另案处理)下车与吴某某发生争执,并将吴某某拽出驾驶室对其胸部打两拳,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吴某某、陆某甲分别打电话邀约人员前来助架,随后吴某某持一把长勺追打陆某甲,陆某甲误认为是砍刀,于是再次打电话邀约马某乙等人前来助架,马某乙、何某甲、程某甲(均另案处理)陆续到达现场后,与陆某甲一同持刀追赶吴某某,吴某某见状逃离现场。刘某和马某甲则对吴某某邀约来的龙某某进行殴打。
2015年12月16日晚8时许,因程某丙在何某乙停放在铁山区**大道**茶楼附近的摩托车处呕吐,引起何某乙不满与程某丙、黄某、程某乙产生冲突进而发生扯打。于是,何某乙呼喊丈夫占某某来帮忙,占某某、汪某某和叶某某(已判决)等人则陆续赶至现场,与黄某、程某丙、程某乙等人发生扯打,程某丙遂让黄某打电话叫罗某某、黄某戊等来现场助架。随后黄某被打逃离现场,占某某、叶某某等人询问程某丙个人情况,在得知程某丙认识戊后,占某某给黄某戊打电话,黄某戊遂居中调停,占某某认为事情了结遂先行离开现场。黄某逃跑后,用程某丙手机先后邀约罗某某等人前来助架,但罗某某等人均未前往。后刘某从黄某处得知程某丙、黄某在**茶楼门口被打,遂带着黄某已、胡某某一起持木棍到现场准备殴打占某某等人,程某丙看刘某等人持棍到场,亦拿了根木棍要求打汪某某、叶某某等人,后刘某、黄某二人持木棍对叶某某、汪某某等人进行殴打,叶某某则从程某丙抢夺木棍,从程某丙后侧击打其头部,至程某丙受伤倒地。经鉴定,程某丙的颅脑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2017)鄂0205刑初40号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陆某甲、何某甲、马某乙、程某甲、程某乙、占某某、叶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龙某某、吴某某的陈述;4.黄石求实司法鉴定中心[2016]临鉴字第G0452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指认笔录、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5.被告人刘某、马某甲、黄某的供述和辩解。
二、妨害作证罪
2018年6月13日晚至2018年6月14日凌晨,陆某甲、刘某等人因琐事与吴某某、龙某某发生殴斗,龙某某等人报案。刘某得知公安机关在调查该案后,为使自己和马某甲逃避法律追究,指使盛某甲(另案处理)为其和马某甲顶罪。2018年6月26日,盛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交代是自己飞起一脚踢倒龙某某,未提及刘某和马某甲殴打龙某某的事实。此后,盛某甲在司法机关多次虚假供述系自己殴打龙某某,隐瞒刘某、马某甲二人对龙某某进行殴打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盛某甲、陆某甲等人的证言;2.辨认笔录等;3.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
三、故意伤害罪
2014年6月15日晚11时许,被告人刘某与罗某某、潘某甲、佘某某、肖某甲、肖某乙(均已判决)、黄某乙等人在铁山区**路**烧烤店宵夜,黄某乙将所骑踏板车停放在**烧烤店对面路边一辆牌照为鄂B*****的越野车后。此时,吴某某因过生日宴请潘某乙、谢某某、陆某丙、陆某乙、盛某乙等人在铁山区**路**烧烤店宵夜。吴某某、潘某乙等人宵夜后,准备各自回家,潘某乙欲驾驶鄂B*****越野车离开时,发现黄某乙的踏板车挡住其车行道即鸣笛要求踏板车让道。因罗某某不让踏板车让道,双方发生争执,罗某某将自己坐着的塑料凳扔去砸潘某乙等人,进而引发双方冲突。后罗某某、潘某甲、肖某甲等人分别对潘某乙、谢某某等人拳打脚踢,潘某乙、谢某某予以反击。陆某乙、吴某某、盛某乙见状前来帮忙扯打,刘某、佘某某等人则从停放在旁边的鄂B*****车内拿来钢管围殴谢某某、陆某乙、吴某某、盛某乙,潘某甲则持匕首刺伤潘某乙,分别将谢某某、潘某乙打倒在地。后刘某、罗某某等人逃离现场。经鉴定,谢某某的损伤属于重伤二级(损伤程度属八级伤残)、潘某乙的损伤属轻伤二级、吴某某的损伤属轻微伤、陆某乙的损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2015)鄂铁山初刑字第00016号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潘某甲、佘某某、肖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谢某某、潘某乙等人的陈述;4.黄石求实司法鉴定中心[2014]临鉴字第G0632号、第G0613号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
四、非法拘禁罪
2016年3月25日10时许,郭某某在**镇**村**湾旁阻止黄某甲挖山,黄某丙(另案处理)得知该情况后,遂邀约黄某、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到现场持匕首、甲鱼叉等工具对郭某某进行殴打,并强行将郭某某押到陈某某驾驶的小车内,将郭某某带至铁山区**水库。途中,黄某等人在车上对郭某某进行殴打。车行至到**水库边的路上后,黄某等人将郭某某拉下车,再次对郭某某拳打脚踢、皮带抽打,后黄某、黄某丙等人将郭某某遗弃在现场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住院病例、出院记录等书证;2.证人黄某丙、陈某某、黄某丁、黄某甲、潘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和辩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还有: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黄某、马某甲为了逞强斗狠、报复他人,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持械斗殴,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伙同多人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为逃避法律追究,指使盛某甲故意向公安机关作伪证,干扰司法机关对罪犯的刑事追究和刑法执行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采取殴打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茅民
2019年6月27日
附:1.被告人刘某、黄某、马某甲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和证据材料7册。
3.光盘10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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