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芗检一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刘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83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区科技园**路**号,现居住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街道办**社区**幢**室。2019年5月1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2月底,韩某甲、郭某某、韩某乙(均已判决)利用公众网络成立名为“物流娱乐群”的微信红包赌博群,供他人用微信红包以赌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后又陆续纠集韩某丙、韩某丁、韩某戊、林某甲、韩某己、林某乙、杨某某(均已判决)及被告人刘某、许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参股,并以高额工资雇请吴某斌、韩某庚、韩某辛、柯某宏、韩某壬、王某甲、王某乙、林某丙、林某丁、王某丁(均已判决)等人在芗城区**镇**村民房、芗城区**镇**村**号民房内利用电脑、手机管理、操作微信红包赌博群,供微信名为“嘟嘟”等282个参赌人员用微信红包以赌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通过向参赌庄家收取赌资金额10%的“水费”及庄家盈利后提现金额5%的“水费”进行渔利,至2017年11月1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从中渔利达4905900元。该赌场于2017年9月22日、10月16日、10月24日、10月30日、11月06日、11月11日的六次股东分红共计3255900元。
被告人刘某从2017年8月开始参股该赌场,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65950元。
2019年5月14日,被告人刘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相关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材料。6、电子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刘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芗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肖 红
代理检察员:连仲嘉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现居住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街道办**社区**幢**室。电话18576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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