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市检二部刑诉〔2019〕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502041971********,高中文化,无业,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镇**小区**街**小区**栋**单元**号,户籍地址同上。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26日通过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报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系夫妻关系,2019年9月14日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刘某某于当日晚20时30分许,在**楼**办公室内,与正在值班的王某某再次发生口角后,持办公室内的凳子多次猛击王某某头部,后逃离现场,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勘验,被害人王某某系被他人用钝性物体多次击打头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刘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凳子的照片;
2.书证: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婚姻登记证明,结婚证书复印件,包头市公安局接处警综合单,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包头市**医院诊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抓捕经过,前科证明,逮捕必要性情况说明,通话详单及机主身份信息;
3.证人证言:王某甲、邬某某、李某某、乔某某、刘某某、王某乙、霍某某、周某某、武某某、闫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包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提取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7.视频资料:现场监控视频,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因家庭矛盾,在公众场所持凳子多次猛击被害人头部,致其死亡、手段残忍、性质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刘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冏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包头市青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视频光盘四张。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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