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北检公诉刑诉〔2019〕253号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老四”,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51964********,回族,高中文化,“**餐厅”经营者、天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北区**道**号楼**号,居住地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1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缪某,绰号“跃进”,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51959********,汉族,初中文化,天津市**厂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北区**大街**里**号,居住地同户籍所在地。因犯聚众斗殴罪,于1979年12月15日被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83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1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慧民,绰号“老黑”,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21968********,汉族,初中文化,天津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东区**路**里**号楼**门**号,居住地天津市东丽区**家园**号楼**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5日被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3年6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决定,于2019年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绰号“**”,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51969********,汉族,初中文化,天津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北区**道**园**号楼**门**号,居住地同户籍所在地。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0年5月31日被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经减刑于2009年6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决定,于2019年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11965********,汉族,高中文化,天津市河北区王串场**办事处**科**,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东区**路**里**号楼**号,居住地天津市河北区**道**里**门**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决定,于2019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1197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天津市河北区**办事处**,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西区**路**里**门**号,居住地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温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4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天津市河北区**办事处**科**,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和平区**道**里**号楼**门**号,居住地天津市河东区**城**园**号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金雁,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41968*********,回族,初中文化,“**餐厅”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北区**道**号楼**号,居住地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经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27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5月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汪惠发,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5195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北区**路**里**号,居住地天津市河北区**路**家园**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0年12月13日被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人民币,经减刑于2016年7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51964********,汉族,高中文化,天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北区**路**里**门**号,居住地天津市河北区**路**家园**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诈骗罪,被告人缪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高慧民、高某某、徐某某、唐某某、温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马金雁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汪惠发、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天津市河北区监察委员会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8日、2019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5月7日、2019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某系天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的实际经营者,被告人缪某与被告人刘某某系朋友关系,被告人高慧民、高某某、汪惠发、张某甲均系刘某某经营的**物业公司员工,被告人马金雁系被告人刘某某之妻,被告人唐某某系天津市河北区**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大队**,被告人徐某某、温某某系**办事处城市**科**。
自2001年起,被告人刘某某、缪某介入原天津市河北区**办事处(后因机构调整并入**办事处)企业**皮鞋厂事务,后为谋取个人利益擅自搭建违章建筑用于出租经营,为涉恶犯罪积累了犯罪资本。2013年12月23日,被告人刘某某以他人名义成立**物业并实际控制。被告人刘某某雇佣被告人高慧民、高某某、张某甲、汪惠发等人为**物业公司员工,公司所有员工的工作安排均由刘某某分配。上述人员在刘某某的纠集、指使下,采用威胁、辱骂、恐吓、滋扰等手段,多次实施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了区域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同时通过不正当手段拉拢、腐蚀河北区的个别干部,为其提供保护,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刘某某、高慧民、高某某已构成恶势力犯罪。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高某某、高慧民等人涉恶犯罪事实
1、被告人刘某某、缪某寻衅滋事,强占**皮鞋厂土地及房产的犯罪事实
2001年至2004年期间,被告人刘某某、缪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原河北区墙子街街办企业**皮鞋厂的位于本市河北区正义道**号、金东里**号国有土地上任意建造违章房屋对外出租获利。2004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缪某通过时任河北区**局**科的工作人员徐志军(另案处理)伪造土地规划许可证,为本市河北区正义道**号、金东里**号地上房屋办理了个人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涉案面积398.28平方米。除上述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房屋外,其他属于**皮鞋厂的房屋也均被刘某某、缪某实际控制并对外出租获利。2014年被告人刘某某将本市河北区正义道**号**皮鞋厂的一间房屋装修后,用于个人经营“**餐厅”,后该餐厅成为被告人刘某某、高某某、高慧民等人违法、犯罪前聚集的主要场所。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缪某通过徐志军办理个人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建筑物价值共计人民币717467.79元(以下币种同)。
2、被告人刘某某、高慧民、高某某、唐某某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
2015年5月24日,被告人刘某某、高慧民、高某某等人与被告人唐某某在“**餐厅”合谋后,由被告人刘某某指使高慧民、高某某配合唐某某拆除被害人赵某某位于本市河北区**里小区内搭建的违章建筑。当日晚19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高慧民、高某某等人因拆除违章建筑与赵某某发生纠纷,被告人唐某某、高慧民、高某某对被害人赵某某拳打脚踢,造成被害人赵某某倒地受伤。经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赵某某右侧第4、5肋骨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指使张某乙(另案处理)向公安机关作伪证,虚构张某乙与被害人赵某某因偶发纠纷误伤被害人的事实,并与被害人赵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赵某某150000元。
3、被告人刘某某、高慧民、高某某、徐某某、温某某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
2016年11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指使被告人高慧民、高某某配合被告人徐某某、温某某等人在本市河北区**道**里小区拆除违章建筑。当拆除至该小区2号楼下被害人马某某违章搭设的花坛围栏时,被告人高慧民、高某某、徐某某、温某某与被害人马某某发生纠纷,后被告人徐某某、温某某、高慧民、高某某对马某某拳打脚踢,致被害人马某某受伤倒地,经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物证所鉴定,被害人马某某外伤致右侧第3-8前肋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一次性补偿被害人马某某90000元人民币。
4、被告人刘某某、汪惠发、张某甲敲诈勒索**房地产集团商业地产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城”)的犯罪事实
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以购买的**国际城**苑**号房屋阁楼有水箱占用其室内面积为由,多次纠集被告人汪惠发、张某甲等人到**国际城售楼处采取威胁、起哄闹事等方式干扰正常办公秩序,索取补偿金20万元及地上停车位。2018年2月**国际城被迫向被告人刘某某支付200000元。
5、被告人刘某某、高某某、高慧民涉恶的违法事实
2015年至2018年12月,以被告人刘某某为首的**物业人员,在收取物业、存车费的过程中,多次与本市河北区开江南里、开云里等小区居民发生矛盾,被告人刘某某指使雇佣的部分物业人员无故辱骂、恫吓、威胁、殴打小区居民,给小区居民精神上和身体上带来极大压力和伤害,小区居民正常生活受到不良影响。具体违法事实如下:
2015年7月,被告人刘某某、高某某、高慧民等人在本市河北区开江南里小区门口,公然辱骂、恫吓、威胁开江南里小区居民,致使本市河北区岷江路聚集数百人,造成公共秩序混乱,该事件被天涯论坛转发,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后经小区居民多次报警,公安机关及时制止,方未造成社会影响的进一步扩大。
2015年**物业进驻开云里小区,在管理小区的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指使物业工作人员多次采用威胁、辱骂、恐吓等手段收取各种费用,多次与小区业主发生冲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2015年8月,在强征物业费的过程中,被告人高某某与开云里小区业主被害人路某某发生纠纷,并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后经被害人报警,经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结案。
2017年6月,被告人高某某因阻止小区居民魏某某车辆进入小区,与被害人魏某某发生纠纷并对魏某某实施殴打,经被害人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处置,经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结案。
2001年至2018年12月,被告人刘某某采用不正当手段拉拢、腐蚀河北区的个别干部,为其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保护,天津市河北区监察委员会已对其中八人立案调查。
经审计,被告人刘某某在经营**物业公司期间净利润2348703.72元(不包括刘某某敲诈勒索**房地产集团商业地产开发管理有限公司200000元)。
二、被告人刘某某、马金雁其他犯罪事实
1、被告人刘某某、马金雁诈骗犯罪事实
被告人刘某某、马金雁在明知不具备申领最低生活保障金和残疾人护理补助条件的情况下,虚构二人患病、被告人马金雁身体残疾、被告人刘某某丧失劳动能力等事实,于2007年2月至2015年6月间,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194200.5元,于2016年1月至2019年5月间,骗取残疾人护理补贴5800元,用于个人消费。
2、被告人刘某某贪污犯罪事实
2018年3月5日,**物业与**街办事处签订了《早餐车委托管理协议》,**办事处委托**物业负责早餐车的经营管理、代收早餐车押金、租赁费工作。2018年6月至7月间,在46辆早餐车全部出租后,仍有部分商户要求租赁早餐车,被告人刘某某作为**物业管理公司实际经营人,在未经**办事处允许的情况下,利用其代收早餐车押金、租赁费的职务便利,收取吴某某、朱某某等6位商户交纳的早餐车费用共计47200元据为己有。后吴某某多次要求交付早餐车,刘某某无法提供,于同年9月30日将8200元退还吴某某。2018年12月,刘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后,其妻被告人马金雁将其他早餐车费用共计39000元全部退还。
被告人刘某某、缪某、高慧民、高某某、唐某某、徐某某、温某某、马金雁、汪惠发、张某甲先后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冻结被告人刘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民生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天津银行、工商银行银行账户,冻结被告人马金雁在天津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民生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工商银行账户,扣押被告人马金雁现金30000元。被告人马金雁于2019年8月16日,退还王串场街办事处172504.5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刘某某、缪某现场指认照片,网站截取2015年7月17日开江南里小区现场照片。
2、书证:天津市房地产权属登记卷、天津市不动产登记簿查询证明、企业承包协议书、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合同、早餐车委托管理协议、早餐车租赁合同、低保相关材料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程某某、安某某、李某某等51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马某某、张某某、肖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缪某、高慧民、高某某、唐某某、徐某某、温某某、马金雁、汪惠发、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津公技鉴字[2018]第08086号文件检验鉴定书,津公北技鉴字[2015]第0018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津法医学[2016]临床伤鉴字第2102号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法医学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津北价认定字(2019)第031、032、033、034、035、03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利安达专字[2019]津A2100号审计报告。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43份。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两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缪某强拿硬要,任意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高慧民、高某某、唐某某、徐某某、温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汪惠发、张某甲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马金雁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利用职权侵吞公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汪惠发、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高慧民、汪惠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汪惠发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祥海
2019年8月2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缪某、高慧民、高某某、唐某某、徐某某、温某某、汪惠发、张某甲现被羁押于天津市河北区看守所,被告人马金雁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光盘2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附带民事诉讼诉状一式三份。
5、量刑建议书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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