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听取了被害人意见,于同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同年3月2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滨海新区**小区**栋**号被害人家中实施入室盗窃时被事主发现,并将其反锁在室内,后被民警现场抓获并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案件来源和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和释放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3、被害人曲某某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和辨认作案地点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同时其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的酌定从轻处罚情形。综上所述,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施永新
检察官助理:孙超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含光盘两张)。
3、补充证据材料和认罪认罚材料。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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