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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职务侵占案)_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二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3221973********,汉族,初中文化,2011年12月至2018年6月任龙家店镇后封台村党支部书记,2018年6月至2020年5月任后封台村党支部委员,家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龙家店镇后封台村,无前科。2020年5月7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5月9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黎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时任昌黎县龙家店镇后封台村党支部书记刘某某代表后封台村委会与秦皇岛市三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力公司)签订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将该村原承包给三力公司的坐落于205国道北侧一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三力公司,土地转让费共计1547420元。2014年4月至2017年4月,三力公司先后分15次实际支付给刘某某土地转让费共计1513710元,其中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刘某某1253710元,现金支付刘某某260000元。刘某某收到上述款项后并未记入村帐,其中268000元用于村务支出,1245710元用于刘某某个人生活支出及偿还其个人债务。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刘某某任职证明、秦皇岛市三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承包合同、调取证据通知书、《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复印件、收条、收据、银行交易流水、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说明、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杨某某、郭某某、徐某甲、徐某乙、龙某甲、龙某乙、毛某某、张某某、崔某某、韩某某、冯某某、汪某某证言;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村集体财产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八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多次侵占村集体财产,可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凤梅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于住所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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