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诉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524l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住**镇**村。现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7年9月18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转取保候审,2019年4月10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苏州市工业园区公安分局执行,2020年5月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
被告人汤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501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住**镇**村**幢**室。现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 2019年3月27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苏州市市辖区公安分局执行。
被告人钱晓伟,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524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现住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栋**室。现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 2019年3月25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苏州市工业园区公安分局执行。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524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现住址:吴中区**镇**小区**栋*室,现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 2019年3月25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苏州市吴中区公安分局执行。
本案由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汤某某、钱晓伟、周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4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张某甲(已判刑)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采用水洗提炼铜的方法,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印刷线路板边角料及粉尘1755.27吨,提炼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废树脂粉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作坊西边的坑塘内,致使水源及土壤严重污染。
2、2017年6月份,被告人汤某某、钱晓伟、周某某在明知张 等人(已判刑)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向张某甲等人的私人作坊多次提供危险废物环氧树脂粉共计123吨,供张某甲等人为其加工提炼金属铜,提炼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废树脂粉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作坊西边的坑塘内,致使水源及土壤严重污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账目明细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钱某某、寇某某、仲某某、王某某、宋某某、刘某甲等人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汤某某、钱晓伟、周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6.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汤某某、钱晓伟、周某某违法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汤某某、钱晓伟、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汤某某、钱晓伟、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中凯
2020年5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灌南县看守所,被告人汤某某、钱晓伟、周某某现均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补充材料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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