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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诈骗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刘某,男,198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31986********,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6日被惠市公安局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2日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刘某虚构其在广州黄埔港码头有租赁运砂船从广西等地运输河砂到珠海等地销售的生意以及投资郑州机场打桩机工程等事实,以利润回报高为诱饵,引诱其亲戚、朋友杜某甲、徐某某、刘某甲等人相续向其投资,骗取投资款项后用于个人消费、赌博等挥霍。期间,为了掩饰其罪行和继续欺骗被害人,刘某利用手机微信号,自编自演其合作伙伴或合作伙伴的老婆,扮演不同角色与被害人聊天。经查实,被告人刘某以上述方法骗取他人投资款项共计人民币1637.2074万元。其中被害人刘某乙共被骗取人民币251.92万元;被害人杜某乙共被骗取人民币354.9198万元;被害人杜某甲共被骗取人民币250.7305万元;被害人刘某甲共被骗取人民币280万元;被害人徐某某共被骗取人民币470.4871万元;被害人彭某甲共被骗取人民币29.15万元。

2019年2月,被告人刘某为了继续实施诈骗,又虚构了惠州市**有限公司**楼盘在售的2、3栋有其香港朋友“张某某”参与投资开发的股份,而本人参与投资了两千平方米其香港朋友份额下的股份,并约定在**的2、3栋开售时拿回投资份额相应套房的事实,骗使其妻子杜某乙向同学及亲朋好友发布,问有无兴趣购买**的房子,以原价每平方5800元或6500元的优费价格销售。2019年3月5日至7日,在刘某的引诱和策划下,刘某陆续组织被害人彭某乙、刘某乙、廖某甲、伍某某等10多人到惠州市仲恺高新区**街道办事处“**”选房,确定好房号后,由刘某及各被害人代表认购方(乙方)与“**”销售方代表(甲方)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后刘某或通过其妻子杜某乙向上述的购房者以交付定金和首付款等方式催收购房款项,刘某收取上述购房者的款项后,为了取得认购者的信任和继续向其交付购房款项,除向“**”缴纳每户认购房的定金5万元外,其余款项均被刘某用于归还他人欠款或支付到他人账户用于赌博等挥霍。经查实,被告人刘某以上述方法骗取他人购房款项共计人民币178.3749元。其中被害人刘某乙共被骗取人民币69万元;被害人吴某某共被骗取人民币16万元;被害人伍某某共被骗取人民 15.5万元;被害人廖某甲共被骗取人民币3万元;被害人彭某丙共被骗取人民币10万元;被害人刘某丙共被骗取人民币15万元;被害人徐某某共被骗取人民币17万元;被害人陈某某共被骗取人民币25万元;被害人廖某乙共被骗取人民币7.8749万元。

2019年6月5日,被告人刘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多次共骗取他人人民币1815.582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锡胜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1册,光碟12张,银行流水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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