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刑诉〔2019〕349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3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乡**村**号。2014年7月11日因扰乱公共秩序被南岗分局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2014年11月10日因扰乱公共秩序被南岗分局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2014年12月27日因扰乱公共秩序被南岗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15年5月8日因扰乱公共秩序被南岗分局行政拘留7日;2015年6月5日因扰乱公共秩序被南岗分局行政拘留7日;2015年7月29日因扰乱公共秩序被南岗分局行政拘留5日;2015年8月24日因扰乱公共秩序被南岗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6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自2013年以来多次煽动、组织他人进京到非接待场所上访,借机向哈尔滨市南岗区**乡政府施压多次索要财物,共计人民币74,000元。
1.2017年12月21日,刘某某以购火车票欲进京上访为威胁理由,向哈尔滨市南岗区**乡政府索要人民币2,000元。
2.2017年12月28日,刘某某进京到非接待场所上访,要求哈尔滨市南岗区**乡政府为其解决前几次进京上访的费用,索要人民币6,000元。
3.2018年2月7日,刘某某进京到非接待场所上访,以不解决进京费用就不回去为威胁理由,向哈尔滨市南岗区**乡政府索要人民币3,500元。
4.2018年2月13日,全国两会期间,刘某某以生活困难为由,要求哈尔滨市南岗区**乡政府为其解决长征村“拖欠借款”问题,否则带人进京群体上访,逼迫哈尔滨市南岗区**乡政府给其人民币10,000元。
5.2018年3月28日,刘某某进京到非接待场所上访,索要资金2,500元人民币。
6.2018年8月15日,刘某某以看病为由向哈尔滨市南岗区**乡政府借款人民币50,000元,强调此借款从长征村“拖欠借款”中抵扣,并写下保证书,保证2018年年底前不再以任何理由上访。
经侦查,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09月29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关于刘某某信访事项诉求性质认定材料、哈南**号信访事项情况的报告、**乡信访稳定专项资金使用审批表、记账凭证、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批量转账数据明细清单、借据、欠据、哈尔滨市驻京信访工作组情况说明、南岗区信访办公室情况说明、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书、、哈南**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情况说明、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潘某某、张某某、张某甲、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要挟方法,造成被害人心理上的恐惧,从而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普通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赫男
201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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