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福中盗窃案)_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汨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刘福中,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4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住湘阴县**镇**路**花园**栋**单元**。2017年10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湘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3月16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汨罗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汨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福中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刘福中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或单独在汨罗市**镇、**镇入户实施盗窃,共计盗得现金3500余元,价值1500余元的槟榔奖券及香烟若干。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2月10日凌晨,被告人刘福中伙同张某某来到汨罗市**镇**母婴店,二人将母婴店的卷闸门撬开,然后刘福中用砖头将店内的玻璃门砸开。二人发现店内有人后离开,并在远处观察,发现店内没有动静后再次进入母婴店内。刘福中将收银台撬开,并从收银台盗取了1000余元。张某某从收银台上盗取了一个黑色皮包,内有500元现金。

2、2018年12月24日凌晨,被告人刘福中来到汨罗市**镇**社区**购物中心,刘福中将购物中心的卷闸门撬开并用椅子撑住,然后进入店内盗取收银台内的2000余元现金及价值1500元的槟榔奖券以及香烟若干。

案发后,被告人刘福中于2020年8月10日被安徽省肥西县公安局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刘福中的户籍材料及到案经过、羁押证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汨罗市公安局情况说明等;

2.鉴定意见:岳公物鉴(法物)字[2018]1289号鉴定书、岳公物鉴(法物)字[2019]40号鉴定书、岳公物鉴(法物)字[2020]820号鉴定书;

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4.证人证言:证人何某甲的证言;同案人张某某的供述;

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谢某某、陈某某、何某乙的陈述;

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福中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福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福中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汨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红萍

检察官助理:任珊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刘福中现羁押于汨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