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阿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刘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2195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街**村**组)。2012年7月12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7月27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8日因涉嫌强迫交易被阿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以涉嫌强迫交易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2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阿城区**镇**村**组(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镇**村**组)。2015年12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1月5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8日因涉嫌强迫交易被阿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以涉嫌强迫交易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康某甲(绰号康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191979********,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镇**村**组(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镇**村**组)。2013年5月16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3年5月19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23日因涉嫌强迫交易被阿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经本院以涉嫌强迫交易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刘金来,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19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街**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街**村**组)。2009年7月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9年5月3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临时羁押,6月2日因涉嫌强迫交易被阿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经本院以涉嫌强迫交易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冯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811976********,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5月9日因涉嫌强迫交易被阿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以涉嫌强迫交易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夏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11963********,回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小区**栋**楼**号(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街**委**组)。1993年10月16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08年6月1日刑满释放。2013年4月15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3年7月27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21日因涉嫌强迫交易被阿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经本院以涉嫌强迫交易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蒙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221984********,蒙古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县**镇**村)。2019年6月20日因涉嫌强迫交易被阿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经本院以涉嫌强迫交易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朱某某、刘金来、冯某某、夏某某、蒙某某、康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7日、8月8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1月10日、14日、1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2020年1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自2005年至2019年5月间自称是阿城区*甲集市、*乙集市、*丙集市、*丁集市、*戊集市的承包人,并纠集被告人朱某某(*丙集市合伙人)、康某甲(*戊集市合伙人)、刘金来(系刘某儿子)、冯某某(系刘某妻子)、夏某某(刘某雇佣打手)、蒙某某(系刘某儿媳妇)、艾某某(系刘某前妻,另案处理)以非法敛财为目的,未经相关部门许可且无合法手续,在商户自发形成的集市上划定摊位强行收取“摊位费”。对商户采用“掀摊”,“软暴力”及暴力威胁的手段,辱骂、恐吓商户接受他们的管理,强拿硬要商户的“摊位费”。被告人朱某某曾因在集市上辱骂商户,将上前劝说的人打伤,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该犯罪团伙系以刘某为纠集者,朱某某、刘金来、冯某某、夏某某、蒙某某、康某甲、艾某某(另案处理)为团伙成员,对阿城区五个集市商户进行寻衅滋事犯罪的恶势力团伙。
该恶势力团伙在2005年至2019年5月间在阿城区五个集市共计强拿硬要55名商户“摊位费”。经鉴定,收取“摊位费”共计人民币1,429,300.00元。其中:
1.2011至2012年在阿城区*甲、*乙、*丙、*丁、*戊集市被告人朱某某,艾某某 (另案处理)强拿硬要被害人洪某喜“摊位费”4800元;于2013年在*甲、*乙、*丙、*丁、*戊集市被告人朱某某,艾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洪某喜“摊位费”4800元;2016年在*丙集市被告人刘某、朱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1800元;2016年在*戊集市被告人刘某、康某甲强拿硬要被害人 “摊位费”1200元;2017年在*丙集市被告人刘某、朱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1800元;2017年在*戊集被告人刘某、康某甲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1200元;2018年在*甲、*乙、*丙、*丁、*戊集市被告人刘金来、夏某某、蒙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 “摊位费”6600元;2019年在*甲、*乙、*丙、*丁、*戊集市被告人刘某、冯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 “摊位费”3300元;2019年在*丙集市被告人刘某、朱某某、冯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 “摊位费”900元; 2019年在*戊集市被告人刘某、康某甲、冯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 “摊位费”600元;被害人洪某喜在2011年至2019年被该犯罪团伙强拿硬要共计27000元。
2.2007-2016年在阿城区*甲、*乙、*丙、*戊集市被告人刘某强拿硬要被害人王某春“摊位费”2800元;2017年在*甲、*乙、*丙、*戊集市被告人刘某强拿硬要被害人 “摊位费”800元;2018年在*甲、*乙、*丙、*戊集市被告人刘某、刘金来强拿硬要被害人 “摊位费”1000元;2019年在*甲、*乙、*丙、*戊集市被告人刘某强拿硬要被害人 “摊位费”800元;被害人王某春在2007年至2019年被被告人刘某、刘金来强拿硬要共计5400元。
3.2015年至2018年在阿城区*乙、*丙、*丁集市刘某以辱骂、恐吓的方式威胁被害人关某英,并强拿硬要被害人关某英“摊位费”共计10000元。
4.2009年至2010年在阿城区*甲、*乙、*丁、*丙、*戊集市被告人刘某强拿硬要被害人阿某林“摊位费”共计5280元。2011年至2013年在*甲、*乙、*丁、*丙、*戊集市艾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阿某林“摊位费”共计7920元。2016年在*丙集市被告人刘某、朱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1200元;2017年在*甲、*乙集市被告人刘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300元;2017年1月至6月在*丁集市被告人刘某、夏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600元;2017年7月至12月在*丁集市被告人刘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600元;2017年在*丙集市被告人刘某、朱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1200元;2017年1月至6月在*戊集市被告人刘某、夏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700元;2017年7月至12月在*丙集市被告人刘某、夏某某、刘金来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700元;2018年1月至6月在*甲集市被告人刘金来、夏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900元;2018年7月至12月在*甲集市被告人刘金来、夏某某、蒙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900元;2018年在*乙集市被告人刘金来、夏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1200元;2018年在*丁集市被告人刘金来、夏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1200元;2018年在*丙集市被告人刘金来、夏某某、朱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1200元;2018年1月至6月在*戊集市被告人刘金来、夏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700元;2018年7月至12月在*戊集市被告人刘金来、夏某某、康某甲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700元;2019年1月至6月在*甲集市被告人刘某、冯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900元;2019年1月至6月在*乙、*丁集市被告人刘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1200元;2019年1月至6月在*丙集市被告人刘某、朱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600元;2019年1月至6月在*戊集市被告人刘某、康某甲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700元。2009年至2019年期间该犯罪团伙以辱骂、恐吓的方式相威胁,并强拿硬要被害人阿某林 “摊位费”共计31400元。
5.2014年至2017年在阿城区*甲、*乙、*戊集市被告人刘某强拿硬要被害人王某发“摊位费”6600元;2018年1月至6月在*甲集市被告人刘金来、夏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 “摊位费”400元;2018年1月至6月在*乙集市被告人刘金来、夏某某、蒙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 “摊位费”400元;2018年1月至6月在*戊集市被告人刘金来、蒙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 “摊位费”400元;2018年7月至12月在*乙集市被告人刘金来、夏某某、蒙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 “摊位费”400元;2018年7月至12月在*戊集市被告人刘某、康某甲强拿硬要被害人 “摊位费”400元;2018年7月至12月在*甲泉集市被告人刘金来、夏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400元;2019年1月至6月在*甲、*乙集市被告人刘某、冯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 “摊位费”共800元;2019年1月至6月在*戊集市被告人刘某、康某甲强拿硬要被害人 “摊位费”400元;2014年至2019年期间该犯罪团伙以辱骂、恐吓的方式相威胁,并强拿硬要被害人王某发 “摊位费”共计10200元。
6.2008年至2013年在阿城区*丙集市被告人刘某,强拿硬要被害人向某成“摊位费”4000元;2011年至2013年在*甲、*乙、*丙集市被告人朱某某、艾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4300元;2016年在*甲、*乙集市被告人刘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2400元; 2016年在*丙集市被告人刘某、朱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1200元;2017年1月至6月在*甲集市被告人刘某、夏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600元;2017年在*乙集市被告人刘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1200元;2017年在*丙集市被告人刘某、朱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1200元;2018年在*乙、*丙、*甲集市被告人刘金来、夏某某、蒙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共3600元;2019年1月至6月在*甲集市被告人刘某、冯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600元;2019年1月至6月在*乙集市被告人刘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600元;2019年1月至6月在*丙集市被告人刘某、朱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600元;被害人向某成在2008年至2019年被该犯罪团伙强拿硬要共计20900元。
7.2018年7月至12月在阿城区*乙集市被告人刘金来、夏某某、蒙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韩某东“摊位费”300元;2018年7月至12月在*戊集市被告人刘金来、夏某某、康某甲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240元;2018年7月至12月在*丙集市被告人刘金来、夏某某、朱某某、蒙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300元;2019年1月至6月在*乙集市被告人刘某、冯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300元;2019年1月至6月在*丙集市被告人刘某、朱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300元;2019年1月至6月在*戊集市被告人刘某、康某甲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30元;被害人韩某东在2018年至2019年被该犯罪团伙强拿硬要共计1760元。
8.2018年7月至12月在阿城区*乙、*甲集市被告人刘金来、夏某某、蒙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宋某某“摊位费”共1200元;2018年7月至12月在、*丙集市被告人刘金来、夏某某、朱某某、蒙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600元;2018年7月至12月在*戊集市被告人刘金来、夏某某、康某甲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600元; 2019年1月至6月在*甲、*乙集市被告人刘某、冯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1200元;2019年1月至6月在*戊集市被告人刘某、康某甲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720元;被害人宋某某在2018年至2019年被该犯罪团伙强拿硬要共计4800元。
9.2016年在阿城区*甲、*乙、*戊集市被告人刘某强拿硬要被害人井某成 “摊位费”4100元;2016年在*丙集市被告人刘某、朱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井某成 “摊位费”1800元;2017年1月至6月在*甲集市被告人刘某、夏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600元;2017年在*丙集市被告人刘某、朱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1800元;2017年在*戊集市被告人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900元;2018年在*甲集市被告人刘金来、夏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1200元;2018年在*乙集市被告人刘金来、夏某某、蒙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1800元;2018年在*丙集市被告人刘金来、夏某某、朱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1800元;2018年在*戊集市被告人刘金来、蒙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1000元;被害人井某成在2016年至2019年被该犯罪团伙强拿硬要共计20200元。
10.2016年在阿城区*甲、*乙、*戊集市被告人刘某强拿硬要被害人刘某庆“摊位费”3400元;2016年在*丙集市被告人刘某、朱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刘某庆“摊位费”1200元;2017年1月至6月在*甲集市被告人刘某、夏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600元;2017年在*乙、*戊集市被告人刘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2100元;2017年在*丙集市被告人刘某、朱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1200元;2018年在*甲集市被告人刘金来、夏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1200元;2018年在*乙集市被告人刘金来、夏某某、蒙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1200元;2018年在*丙集市被告人刘金来、夏某某、朱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1200元;2018年在*戊集市被告人刘金来、蒙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1000元;2019年1月至6月在*甲集市被告人刘某、冯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600元;2019年1月至6月在*乙集市被告人刘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600元;2019年1月至6月在*丙集市被告人刘某、朱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600元;2019年1月至6月在*戊集市被告人刘某、康某甲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500元;被害人刘某庆在2016年至2019年被该犯罪团伙强拿硬要共计16000元。
11.2011至2013年在阿城区*甲、*乙、*戊、*丙、*丁集市被告人朱某某,艾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宋某祥“摊位费”6000元;2016年在*甲、*乙、*丁、*戊集市被告人刘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共4400元;2016年在*丙集市被告人刘某、朱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1200元;2017年1月至6月在*甲集市被告人刘某、夏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600元; 2017年7月至12月在*甲集市被告人刘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600元;2017年在*乙集市被告人刘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1200元;2017年在*丁集市被告人刘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600元;2017年在*丙集市被告人刘某、朱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1200元;2017年在*戊集市被告人刘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1000元;2018年在*甲、*丁集市被告人刘金来、夏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2400元; 2018年在*乙集市被告人刘金来、夏某某、蒙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1200元;2018年在*丙集市被告人刘金来、夏某某、朱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1200元;2018年在*戊集市被告人刘金来、蒙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800元;2019年1月至6月在*甲集市被告人刘某、冯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600元;2019年1月至6月在*乙、*丁集市被告人刘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1200元;2019年1月至6月在*丙集市被告人刘某、朱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600元;2019年1月至6月在*戊集市被告人刘某、康某甲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400元;被害人宋某祥在2011年至2019年被该犯罪团伙强拿硬要“摊位费”共计25200元。
12.2016年在阿城区*丙集市被告人刘某、朱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王某波“摊位费”1200元;2016年在*甲、*乙集市被告人刘某强拿硬要被害人 “摊位费”2400元;2017年1月至6月在*甲集市被告人刘某、夏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600元;2017年7月至12月在*甲集市被告人刘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600元;2017年在*乙集市被告人刘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1200元;2017年在*丙集市被告人刘某、朱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1200元;2018年在*甲集市被告人刘金来、夏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1200元;2018年在*乙集市被告人刘金来、夏某某、蒙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1200元;2018年在*丙集市被告人刘金来、夏某某、朱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1200元;2019年1月至6月在*甲集市被告人刘某、冯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600元;2019年1月至6月在*乙集市被告人刘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600元;2019年1月至6月在*丙集市被告人刘某、朱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600元;被害人王某波在2016年至2019年被该犯罪团伙强拿硬要“摊位费”共计18600元。
13.2011年至2013年在阿城区*戊、*甲、*丙集市被告人朱某某,艾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刘某松“摊位费”共4400元;2016年在*甲、*戊集市被告人刘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1600元;2016年在*丙集市被告人刘某、朱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800元;2017年在*甲集市被告人刘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800元;2017年在*丙集市被告人刘某、朱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800元;2017年1月至6月在*戊集市被告人刘某、夏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400元;2017年7月至12月在*戊集市被告人刘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400元;2018年1月至6月在*甲集市被告人刘金来、夏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400元;2018年7月至12月在*甲集市被告人刘金来、夏某某、蒙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400元;2018年在*丙集市被告人刘金来、夏某某、蒙某某、朱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800元;2018年1月至6月在*戊集市被告人刘金来、夏某某、蒙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400元;2018年7月至12月在*戊集市被告人刘金来、夏某某、康某甲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400元;2019年1月至6月在*甲集市被告人刘某、冯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400元;2019年1月至6月在*乙集市被告人刘某、冯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400元;2019年1月至6月在*丙集市被告人刘某、朱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400元;2019年1月至6月在*戊集市被告人刘某、康某甲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400元;被害人刘某松在2011年至2019年被该犯罪团伙强拿硬要“摊位费”共计13200元。
14.2011年至2013年在阿城区*乙、*戊、*丁集市被告人朱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杨某玲“摊位费”4300元;2016年在*乙、*戊、*丁集市被告人刘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杨某玲“摊位费”3200元;2017年1月至6月在*戊集市被告人刘某、夏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600元;2017年7月至12月在*戊集市被告人刘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600元; 2017年在*乙、*丁集市被告人刘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1800元;2018年1月至6月在*乙集市被告人刘金来、夏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600元;2018年7月至12月在*乙集市被告人刘金来、夏某某、蒙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600元;2018年在*丁集市被告人刘金来、夏某某、蒙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800元;2018年1月至6月在*戊集市被告人刘金来、夏某某、蒙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600元;2018年7月至12月在*乙集市被告人刘金来、夏某某、康某甲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600元;2019年1月至6月在*乙、*丁集市被告人刘某、冯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1000元;2019年1月至6月在*戊集市被告人刘某、康某甲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600元;被害人杨某玲在2011年至2019年被该犯罪团伙强拿硬要“摊位费”共计15300元。
15.2011年至2013年在阿城区*乙、*戊、*丙、*甲集市被告人朱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王某玉“摊位费”5100元;2016年在*甲、*乙、*戊集市被告人刘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1800元;2016年在*丙集市被告人刘某、朱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600元;2017年在*甲、*乙集市被告人刘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1200元;2017年在*丙集市被告人刘某、朱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600元;2017年1月至6月被告人刘某、夏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600元;2017年7月至12月被告人刘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600元;2018年1月至6月在*甲集市被告人刘金来、夏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300元;2018年7月至12月在*甲集市被告人刘金来、夏某某、蒙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300元;2018年在*乙集市被告人刘金来、夏某某、蒙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600元;2018年在*丙集市被告人刘金来、夏某某、朱某某、蒙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600元;2018年1月至6月在*戊集市被告人刘金来、夏某某、蒙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300元;2018年7月至12月在*甲集市被告人刘金来、夏某某、康某甲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300元;2019年1月至6月在*乙、*甲集市被告人刘某、冯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1200元;2019年1月至6月在*戊集市被告人刘某、康某甲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300元;2019年1月至6月在*丙集市被告人刘某、朱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300元;被害人王某玉在2011年至2019年被该犯罪团伙强拿硬要“摊位费”共计13500元。
16.2014年至2016年在阿城区*丙集市被告人朱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刘某臣“摊位费”共1500元;2016年在*甲、*乙集市被告人刘某强拿硬要被害人刘某臣“摊位费”共2400元;2016年在*丙集市被告人刘某、朱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共1200元;2017年1月至6月在*甲集市被告人刘某、夏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共600元;2017年7月至12月在*甲集市被告人刘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共600元;2017年在*乙集市被告人刘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共1200元;2017年在*丙集市被告人刘某、朱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共1200元;2018年1月至6月在*甲集市被告人刘金来、蒙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共600元;2018年7月至12月在*甲集市被告人刘金来、夏某某、蒙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共600元;2018年在*乙集市被告人刘金来、夏某某、蒙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共1200元;2018年在*丙集市被告人刘金来、夏某某、蒙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共1200元;2019年1月至6月在*丙集市被告人刘某、朱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300元; 2019年1月至6月在*甲集市被告人刘某、冯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600元;2019年1月至6月在*乙集市被告人刘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600元;被害人刘某臣在2014年至2019年被该犯罪团伙强拿硬要“摊位费”共计20100元。
17.2016年在阿城区*甲、*乙、*丁、*戊集市被告人刘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才某国“摊位费”共计4800元;2016年在*丙集市被告人刘某、朱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才某国“摊位费”共计1200元。2017年1月至6月在*甲集市被告人刘某、夏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共600元;2017年7月至12月在*甲集市被告人刘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共600元;2017年在*乙、*丁、*戊集市被告人刘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共3600元; 2017年在*丙集市被告人刘某、朱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共1200元。2018年在*甲、*丁集市被告人刘金来、夏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2400元;2018年在*乙集市被告人刘金来、夏某某、蒙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1200元;2018年在*丙集市被告人刘金来、夏某某、朱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1200元;2018年1月至6月在*戊集市被告人刘金来、蒙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600元;2018年7月至12月在*戊集市被告人刘金来、康某甲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600元;2019年1月至6月在*甲集市被告人刘某、冯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600元;2019年1月至6月在*乙、*丁集市被告人刘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600元;2019年1月至6月在*戊集市被告人刘某、康某甲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300元;2019年1月至6月在*丙集市被告人刘某、朱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300元。被害人才某国在2016年至2019年被该犯罪团伙强拿硬要“摊位费”共计20400元。
18.2011年至2013年在阿城区*丙、*乙、*戊、*甲集市被告人朱某某,艾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杨某某“摊位费”共计5100元。2016年在*乙、*戊、*甲集市被告人刘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3600元;2016年在*丙集市被告人刘某、朱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1200元。2017年在*甲、*乙集市被告人刘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2400元;2017年在*丙集市被告人刘某、朱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1200元;2017年1月至6月在*甲集市被告人刘某、夏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共600元;2017年7月至12月在*甲集市被告人刘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共600元;2018年1月至6月在*甲集市被告人刘金来、夏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300元;2018年7月至12月在*甲集市被告人刘金来、夏某某、蒙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300元;2018年在*乙集市被告人刘金来、夏某某、蒙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600元;2018年在*丙集市被告人刘金来、夏某某、朱某某、蒙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600元;2018年1月至6月在*戊集市被告人刘金来、夏某某、蒙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300元;2018年7月至12月在*甲集市被告人刘金来、夏某某、康某甲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300元;2019年1月至6月在*乙、*甲集市被告人刘某、冯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1200元;2019年1月至6月在*戊集市被告人刘某、康某甲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300元;2019年1月至6月在*丙集市被告人刘某、朱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300元;被害人杨某某在2011年至2019年被该犯罪团伙强拿硬要“摊位费”共计21900元。
19.2016至2017年在阿城区*乙、*丁、*戊集市被告人刘某强拿硬要被害人那某荣“摊位费”3600元;2016至2017年在*丙集市被告人刘某、朱某某硬要被害人“摊位费”1200元;2018年1月至6月在*甲集市被告人刘金来、夏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300元;2018年7月至12月在*甲集市被告人刘金来、夏某某、蒙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300元;2018年在*丁集市被告人刘金来、夏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600元;2018年在*丙集市被告人刘金来、夏某某、朱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600元;2018年在*戊集市被告人刘金来、蒙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600元;2019年1月至6月在*乙、*丁集市被告人刘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600元;2019年1月至6月在*丙集市被告人刘某、朱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300元;2019年1月至6月在*戊集市被告人刘某、冯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300元。被害人那某荣在2016年至2019年被该犯罪团伙强拿硬要“摊位费”共计8400元。
20.2011年至2019年在阿城区*甲、*丙集市被告人刘某强拿硬要被害人徐某荣 “摊位费”共计31200元。
21.2008年至2019年在阿城区*甲、*丙、*乙、*丁、*戊集市被告人刘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李某恒 “摊位费”共计10000元。
22.2012年至2019年在阿城区*乙、*丙集市被告人刘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杜某明 “摊位费”共计9000元。
23.2008年至2016年在阿城区*甲、*丙、*丁、*戊集市被告人刘某强拿硬要被害人巴某亮“摊位费”13500元;2017年在*甲集市被告人刘某、夏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2200元;2017年1月至6月在*丁集市被告人刘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800元;2017年7月至12月在*丁集市被告人刘某、夏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800元;2017年在*丙集市被告人刘某、夏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2400元;2017年在*戊集市被告人刘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1600元;2018年1月至6月2017年在*甲集市被告人刘某、夏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2200元;2018年1月至6月在*甲集市被告人刘某、夏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1100元;2018年1月至6月在*丁、*丙、*戊集市被告人刘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2800元;2018年7月至12月在*甲、*丁、*丙集市被告人刘金来、夏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3100元;2018年7月至12月在就集市被告人刘金来、康某甲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800元;2019年1月至6月在*甲、*丁、*丙集市被告人刘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3100元;2019年1月至6月在*戊集市被告人刘某、康某甲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800元。被害人巴某亮在2008年至2019年被该犯罪团伙强拿硬要“摊位费”共计33000元。
24.2011年至2019年在阿城区*丙集市被告人刘某、朱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赵某学“摊位费”共计100000元。
25.2008年至2016年在阿城区*乙、*丙、*丁集市被告人刘某强拿硬要被害人彭某乙“摊位费”共计6600元;2017年至2018年在*乙、*丁、*戊集市被告人刘某强拿硬要被害人彭某乙“摊位费”共计3600元;2017年至2018年在*丙集市被告人刘某、朱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彭某乙“摊位费”共计1200元; 2019年5月在*乙集市被告人刘某强拿硬要被害人彭某乙“摊位费”300元;2019年5月在*丙集市被告人刘某、朱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彭某乙“摊位费”300元;被害人巴某亮在2008年至2019年被该犯罪团伙强拿硬要“摊位费”共计12000元。
26.2009年至2019年在阿城区*丙、*乙、*丁、*戊、*甲集市被告人刘某强拿硬要被害人王某东“摊位费”共计34800元。
27.2014年至2019年在阿城区*丙、*乙集市被告人刘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李某刚“摊位费”共计2000元。
28.2018年至2019年在阿城区*丙、*乙、*丁、*戊、*甲集市被告人刘某强拿硬要被害人张某艳“摊位费”共计2000元。
29.2008年至2019年在阿城区*丙、*乙、*丁、*戊、*甲集市被告人刘某强拿硬要被害人张某彬“摊位费”共计4000元。
30.2012年至2019年在阿城区*丙、*乙、*丁、*戊集市被告人刘某强拿硬要被害人蒋某玲“摊位费”共计68400元。
31.2012年至2018年在阿城区*丙、*乙、*丁集市被告人刘某强拿硬要被害人许某荣“摊位费”共计18800元。
32.2016年在阿城区*乙、*丙、*甲集市被告人刘某强拿硬要被害人张某波“摊位费”共3300元;2017年在*甲、*乙集市被告人刘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共1800元;2017年在*丙集市被告人刘某、朱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1200元;2018年在*甲、*乙集市被告人刘金来、夏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共1800元;2018年在*丙集市被告人刘某、朱某某、夏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1200元;2019年1月至6月在*甲、*乙集市被告人刘某、冯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900元; 2019年1月至6月在*丙集市被告人刘某、朱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600元。被害人张某波在2016年至2019年被该犯罪团伙强拿硬要“摊位费”共计10800 元。
33.2007年至2016年在阿城区*丙、*乙、*丁、*甲集市被告人刘某强拿硬要被害人岳某某“摊位费”共计34260元。2017年1月至6月在*甲集市被告人刘某、刘金来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700元;2017年7月至12月在*甲集市被告人刘某、夏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700元;2017年1月至6月在*乙集市被告人刘某、刘金来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700元;2017年7月至12月在*乙集市被告人刘某、夏某某、刘金来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700元;2017年1月至6月在*丙集市被告人刘某、朱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700元;2017年7月至12月在*丙集市被告人刘某、夏某某、刘金来、朱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700元;2017年1月至6月在*丁集市被告人刘某、刘金来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600元;2017年7月至12月在*丁集市被告人刘某、夏某某、刘金来、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600元。2018年1月至6月在*甲集市被告人刘金来、夏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700元;2018年7月至12月在*甲集市被告人蒙某某、夏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700元;2018年1月至6月在*乙集市被告人刘金来、夏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700元;2018年7月至12月在*乙集市被告人蒙某某、夏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700元;2018年1月至6月在*丙集市被告人刘金来、朱某某、夏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700元;2018年7月至12月在*丙集市被告人夏某某、蒙某某、朱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700元;2018年1月至6月在*丁集市被告人刘金来、夏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600元;2018年7月至12月在*丁集市被告人夏某某、蒙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600元;2019年1月至6月在*甲、*乙集市被告人刘某、冯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1400元;2019年1月至6月在*丙集市被告人刘某、朱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 “摊位费”600元;2019年1月至6月在*丁集市被告人刘某强拿硬要被害人 “摊位费”600元。被害人岳某某在2007年至2019年被该犯罪团伙强拿硬要“摊位费”共计49200 元。
34.2011年至2016年在阿城区*甲、*丙、*丁、*戊集市被告人刘某强拿硬要被害人蒋某波 “摊位费”共计67240元;2017年1月至6月在*甲集市被告人刘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600元;2017年7月至12月在*甲集市被告人刘某、夏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600元;2017年在*丙集市被告人刘某。朱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1800元;2017年在*戊集市被告人刘某、夏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1200元;2017年1月至6月在*丁集市被告人刘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600元;2017年7月至12月在*丁集市被告人刘某、夏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600元。2018年1月至6月在*甲集市被告人刘金来、夏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600元;2018年7月至12月在*甲集市被告人刘金来、夏某某、蒙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600元;2018年1月至6月在*丙集市被告人刘金来、朱某某、夏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900元;2018年7月至12月在*丙集市被告人夏某某、蒙某某、朱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900元;2018年1月至6月在*戊集市被告人刘金来、夏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600元;2018年7月至12月在*戊集市被告人夏某某、蒙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600元;2019年1月至6月在*甲集市被告人刘某、冯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600元;2019年1月至6月在*丙集市被告人刘某、朱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900元;2019年1月至6月在*戊集市被告人刘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600元。被害人蒋某波在2011年至2019年被该犯罪团伙强拿硬要“摊位费”共计82300 元。
35.2009年至2019年在阿城区*丙、*乙、*丁、*甲集市被告人刘某强拿硬要被害人刘某甲“摊位费”共计24000元。
36.2008年至2015年在阿城区*丙、*乙、*戊、*甲集市被告人刘某强拿硬要被害人王某某“摊位费”共计81200元。2016年在*丙、*乙、*甲集市被告人刘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共计4400元;2016年在*丙集市被告人刘某、朱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共计1800元。2017年在*乙、*戊集市被告人刘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共计2800元;2017年在*丙集市被告人刘某、朱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共计1800元。2018年1月至6月在*乙集市被告人刘金来、刘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900元;2018年7月至12月在*乙集市被告人刘某、夏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900元;2018年在*丙集市被告人朱某某、刘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1600元;2018年在*戊集市被告人刘金来、刘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1000元。2019年1月至6月在*甲集市被告人刘某、夏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600元;2019年1月至6月在*乙集市被告人刘某、冯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500元;2019年1月至6月在*丙集市被告人刘某、朱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900元;2019年1月至6月在*戊集市被告人刘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500元。被害人王某某在2008年至2019年被该犯罪团伙强拿硬要“摊位费”共计100000 元。
37.2013年至2019年在阿城区*丙、*乙、*丁、*甲、*戊集市被告人刘某强拿硬要被害人钱某国“摊位费”共计18000元。
38.2009年至2019年在阿城区*丙、*甲、*戊集市被告人刘某强拿硬要被害人赵某才“摊位费”共计26000元。
39.2009年至2019年在阿城区*丙、*丁、*甲、*戊集市被告人刘某强拿硬要被害人孙某丽“摊位费”共计70000元。
40.2009年至2019年在阿城区*丙、*乙、*甲、*戊集市被告人刘某强拿硬要被害人张某清“摊位费”共计100000元。
41.2010年至2016在阿城区*丙、*乙、*甲、*戊集市被告人刘某强拿硬要被害人赵某某“摊位费”33600元;2017年在*甲、*乙集市被告人刘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2400元;2017年在*丙集市被告人刘某、朱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1200元;2017年1月至6月在*戊集市被告人刘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600元;2017年7月至12月在*戊集市被告人刘某、夏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600元;2018年1月至6月在*甲集市被告人刘金来、夏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600元;2018年7月至12月在*甲集市被告人刘金来、夏某某、蒙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600元;2018年1月至6月在*乙集市被告人蒙某某、夏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600元;2018年7月至12月在*乙集市被告人刘金来、夏某某、蒙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600元;2018年1月至6月在*戊集市被告人刘金来、蒙某某、夏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600元;2018年7月至12月在*戊集市被告人刘金来、夏某某、康某甲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600元;2018年1月至6月在*丙集市被告人刘金来、夏某某、朱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600元;2018年7月至12月在*乙集市被告人刘金来、夏某某、康某甲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600元;2019年1月至6月在*乙、*甲集市被告人刘某、冯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1200元;2019年1月至6月在*丙集市被告人刘某、朱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600元;2019年1月至6月在*戊集市被告人刘某、康某甲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600元。被害人赵某某在2008年至2019年被该犯罪团伙强拿硬要“摊位费”共计45600 元。
42.2018年至2019年在阿城区*甲、*乙集市被告人刘某强拿硬要被害人张某妃“摊位费”共计1600元。
43.2018年在阿城区*甲集市被告人刘金来强拿硬要被害人孙某可“摊位费”共计100元。
44.2011年至2016年在阿城区*甲、*乙、*丙、*丁、*戊集市被告人刘某强拿硬要被害人王某涛“摊位费”共计50000元;2017年7月至12月在*甲、*乙、*丙、*丁集市被告人刘某、朱某某人强拿硬要被害人王某涛“摊位费”共计3000元;2018年在*甲、*乙、*丙、*丁集市被告人刘某、朱某某、刘金来、夏某某等人强拿硬要被害人王某涛“摊位费”共计9000元;2019年1月至6月在*乙、*甲集市被告人刘某、冯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1500元;2019年1月至6月在*丙集市被告人刘某、朱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900元;2019年1月至6月在*戊集市被告人刘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600元。被害人王某涛在2011年至2019年被该犯罪团伙强拿硬要“摊位费”共计65000 元。
45.2009年至2015年在阿城区*甲、*乙、*丙、*戊集市被告人强刘某拿硬要被害人杨某华“摊位费”共计23200元;2016年在*甲、*乙、*戊集市被告人强刘某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共计3600元;2016年在*丙集市被告人强刘某、朱某某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共计1200元。2017年在*甲、*乙、*丙、*戊集市被告人强刘某、朱某某、夏某某等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共计4800元;2018年在*甲、*乙、*戊集市被告人强刘金来、夏某某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共计3600元;2018年在*丙集市被告人强刘金来、朱某某、夏某某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共计1200元。2019年1月至6月在*乙、*甲集市被告人刘某、冯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1200元;2019年1月至6月在*丙集市被告人刘某、朱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600元;2019年1月至6月在*戊集市被告人刘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600元。被害人杨某华在2011年至2019年被该犯罪团伙强拿硬要“摊位费”共计40000元。
46.2008年至2016年在阿城区*甲、*乙、*丙、*戊被告人刘某强拿硬要被害人张某娟“摊位费”共计55250元;2017年在*甲集市被告人刘某强拿硬要被害人张某娟“摊位费”1100元;2017年1月至6月在*乙集市被告人刘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900元;2017年7月至12月在*乙集市被告人刘金来、夏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900元;2017年在*丙集市被告人刘某、朱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1500元;2017年在*戊集市被告人刘某、康某甲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900元;2018年1月至6月在*甲、*乙集市被告人刘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2000元;2018年7月至12月在*甲、*乙集市被告人刘某、夏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2000元;2018年在*丙集市被告人刘某、朱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1500元;2018年1月至6月在*戊集市被告人刘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450元;2018年7月至12月在*戊集市被告人刘某、康某甲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450元;2019年1月至6月在*甲、*乙集市被告人刘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2000元;2019年1月至6月在*丙集市被告人刘某、朱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600元;2019年1月至6月在*戊集市被告人刘某、康某甲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450元。被害人张某娟在2008年至2019年被该犯罪团伙强拿硬要“摊位费”共计70000元。
47.2014年至2016年在阿城区*甲、*乙、*丙集市被告人刘某强拿硬要被害人刘某义“摊位费”共计9200元。2017年1月至6月在*甲、*乙集市被告人刘某、刘金来强拿硬要被害人刘某义“摊位费”1000元;2017年7月至12月在*甲、*乙集市被告人刘某、刘金来、夏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刘某义“摊位费”1000元;2017年1月至6月在*丙集市被告人刘某、朱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刘某义“摊位费”500元;2017年7月至12月在*丙集市被告人刘某、刘金来、朱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刘某义“摊位费”500元;2018年1月至6月在*甲、*乙集市被告人刘金来、夏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刘某义“摊位费”1000元;2018年7月至12月在*甲、*乙集市被告人夏某某、蒙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刘某义“摊位费”1000元;2018年1月至6月在*丙集市被告人刘金来、夏某某。朱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刘某义“摊位费”500元;2018年7月至12月在*丙集市被告人夏某某、蒙某某、朱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刘某义“摊位费”500元。2019年1月至6月在*甲、*乙集市被告人刘某、冯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800元;2019年1月至6月在*丙集市被告人刘某、朱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摊位费”500元。被害人刘某义在2014年至2019年被该犯罪团伙强拿硬要“摊位费”共计16500元。
48.2011年至2019年在阿城区*甲、*乙、*丙集市被告人刘某强拿硬要被害人左某某“摊位费”共计6940元。
49.2007年至2019年在*乙、*丙、*丁集市刘某强拿硬要被害人吕某文“摊位费”共计2200元。
50.2011年至2015年在*乙、*丙、*甲、*戊集市被告人刘某强拿硬要被害人胡某雨“摊位费”23100元;2016年1月至12月在*甲集市被告人刘某拿硬要被害人胡某雨“摊位费”1700元;2016年1月至12月在*乙集市被告人刘某拿硬要被害人胡某雨“摊位费”1200元;2016年1月至12月在*丙集市被告人刘某、朱某某拿硬要被害人胡某雨“摊位费”1000元;2016年1月至12月在*戊集市被告人刘某拿硬要被害人胡某雨“摊位费”1000元;2017年1月至6月在*甲集市被告人刘某、夏某某拿硬要被害人胡某雨“摊位费”700元;2017年1月至6月在*乙集市被告人刘某拿硬要被害人胡某雨“摊位费”600元;2017年1月至12月在下岭集市被告人刘某、朱某某拿硬要被害人胡某雨“摊位费”1100元;2017年1月至6月在*戊集市被告人刘某拿硬要被害人胡某雨“摊位费”600元;2017年7月至12月在*甲集市被告人刘某、刘金来拿硬要被害人胡某雨“摊位费”800元;2017年7月至12月在*乙集市被告人刘某、刘金来拿硬要被害人胡某雨“摊位费”600元;2017年7月至12月在*戊集市被告人刘某、刘金来拿硬要被害人胡某雨“摊位费”500元;2018年1月至6月在*甲集市被告人刘金来、夏某某拿硬要被害人胡某雨“摊位费”700元;2018年7月至12月在*甲集市被告人蒙某某、夏某某拿硬要被害人胡某雨“摊位费”700元;2018年1月至6月在*乙集市被告人刘金来、夏某某拿硬要被害人胡某雨“摊位费”600元;2018年7月至12月在*乙集市被告人蒙某某、夏某某拿硬要被害人胡某雨“摊位费”600元;2018年1月至6月在*丙集市被告人刘金来、夏某某、朱某某拿硬要被害人胡某雨“摊位费”500元;2018年7月至12月在*丙集市被告人蒙某某、夏某某、朱某某拿硬要被害人胡某雨“摊位费”500元;2018年1月至6月在*戊集市被告人刘金来、夏某某拿硬要被害人胡某雨“摊位费”600元;2018年7月至12月在*丙集市被告人蒙某某、夏某某拿硬要被害人胡某雨“摊位费”600元;2019年1月至6月在*乙、*甲集市被告人刘某拿硬要被害人胡某雨“摊位费”1300元;2019年1月至6月在*丙集市被告人刘某、朱某某拿硬要被害人胡某雨“摊位费”500元;2019年1月至6月在*戊集市被告人刘某、夏某某拿硬要被害人胡某雨“摊位费”600元;被害人胡某雨在2011年至2019年被该犯罪团伙强拿硬要“摊位费”共计40000元。
51.2012年至2019年在*甲、*乙集市刘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李某某“摊位费”共计9800元。
52.被告人赵某某在*丙集市被被告人刘某强拿硬要“摊位费”共计10000元。
53.被告人于某芳在*丙集市被被告人刘某强拿硬要“摊位费”共计10000元。
54.2017年至2018年在*甲、*乙、*丙、*戊集市被告人刘某强拿硬要被害人杨某芳“摊位费”共计1800元。
55.被告人刘某在*丙集市强拿硬要被害人刘某乙摊位费(数额无法鉴定)。
综上,被告人刘某自2005年至2019年5月强行收取53名商户摊位费人民币1,241,510.00元;被告人朱某某自2011年开始与刘某合伙在*丙集市强行收取28名商户摊位费人民币234,800.00元;被告人康某甲自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间与刘某合伙在*戊集市强行收取16名商户摊位费人民币17,910.00元;被告人刘金来自2017年1月至2018年12月在集市上强行收取31名商户摊位费人民币117,370.00元;被告人冯某某自2019年1月至2019年7月间跟随刘某及单独在集市强行收取24名商户摊位费人民币23,000.00元,并负责帮助刘某记账;被告人夏某某自2017年1月至2019年6月间先后协助刘某、刘金来、蒙某某在集市强行收取29名商户摊位费人民币130,320.00元;被告人蒙某某自2018年1月至12月在集市强行收取23名商户摊位费人民币52,500.00元。
经侦查:被告人刘某、朱某某、冯某某于2019年5月8日在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刘金来于2019年5月30日在天津市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夏某某于2019年6月21日在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蒙某某于2019年6月19日在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康某甲于2019年6月22日在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刑事判决书、《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哈尔滨市阿城区*甲街道办事处文件、哈尔滨市阿城区*丙街道办事处关于刘某等人案件需要调查情况的函等;
2.证人彭某甲、吴某某、袁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左某某、洪某喜、阿某林、王某春、王某发、向某成、韩某东、宋某某、王某涛、王某某、张某波、彭某乙、巴某亮、赵某某、杨某华、蒋某波、岳某某、张某娟、胡某雨、刘某义、关某英、井某成、刘某庆、宋某祥、王某波、刘某松、杨某玲、王玉凤、刘某臣、才某国、杨某某、那某荣、赵某某、于某芳、杨某芳、徐某荣、李某恒、杜某明、刘某乙、赵某学、王某东、李某刚、张某艳、张某彬、吕某文、蒋某玲、许某荣、刘某甲、钱某国、赵某才、孙某丽、李某某、张某清、张某妃、孙某可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朱某某、康某甲、刘金来、冯某某、夏某某、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黑龙江龙誉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黑龙江龙誉会及时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补充书、黑龙江省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刘某、朱某某、康某甲、刘金来、冯某某、夏某某、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系恶势力团伙纠集者,纠集他人多次实施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告人朱某某、康某甲、刘金来、冯某某、夏某某、蒙某某,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恶势力犯罪被告人刘某、朱某某、刘金来、冯某某、夏某某、蒙某某、康某甲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刘某、朱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等七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 仲昭祥
2020年2月3日
附:1.被告人刘某、朱某某、刘金来、夏某某、康某甲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阿城区看守所;被告人冯某某、蒙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全部材料和证据;
3. 公安机关扣押刘某名下灰色东风牌小型客车(车牌号:黑A****T)一辆、冻结其银行卡内余额人民币1189.37元;扣押刘金来名下凯马牌轻型普通货车(车牌号:黑A0****,发动机号:70******)一辆、翼虎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黑A1****,发动机号:G******)一辆、冻结其银行卡内余额人民币1088.36元;查封冯某某名下位于阿城区金都街阿什河职工集资(锅炉厂)1#楼2-301室房产一处、冻结其银行卡内余额人民币3290.35元;冻结被告人夏某某银行卡内余额人民币268.09元;冻结被告人蒙某某银行卡内余额人民币7260.28;冻结被告人康某甲银行卡内余额人民币612.45元。
4.认罪认罚具结书柒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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