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十一部刑诉〔2019〕104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01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镇**村**组。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07年2月5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07年2月6日因怀孕被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08年2月5日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运输毒品罪,2008年8月15日经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抓获归案并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2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2月5日,被告人刘某某指使马继红(已判刑)、杨君(已判刑)驾驶号牌为云A****的克莱斯勒轿车到玉溪市接取毒品后返回昆明。9时许,马继红、杨君在昆明市**收费站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云A****轿车上查获毒品海洛因净重1250克。当日10时许,民警在昆明市**路**公共汽车站附近抓获前来接取毒品的刘宗平(已判刑)、金鸿(已判刑)。同日12时许,民警在云南省**厅宿舍**栋**单元**号抓获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手机、银行卡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发票、刑事判决书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马继红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雷某某的证言;5.鉴定意见: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提取证据记录、提取手机通信记录、现场称量记录、扣押记录、扣押、移交物品清单及相关照片,涉案车辆及指认照片等;7.视听资料、电子证据:手机卡芯片、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碟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纯盈
2019年11月18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附光碟六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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