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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盗窃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刘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2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镇**村**号。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15年9月23日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在北京市大兴区狼各庄东村,跳窗进入被害人张某某暂住地,盗窃保险柜内金耳环一对(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51.2元)和现金人民币2560元。被告人刘某于同年11月16日被查获,并在其身上起获金耳环一对,现已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邢小兵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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