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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盗窃案)_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刑诉〔2021〕13号

被告人刘某,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住中江县********1990因犯盗窃罪被三台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199412月因犯抢劫罪被绵阳市游仙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2006年10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中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0年因犯盗窃罪被广元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1年6个月,2013年5月22日因犯盗窃被广元市利州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47月8日因犯盗窃罪广元市利州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5个月;20171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元市利州区判处有期徒刑17个月;2018年4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中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5日被中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经中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0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2日被中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盗窃,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2日,被告人刘某在中江县凯江镇人民东路奇火锅楼下采取撬锁的方式窃走曹某某停放的创美牌黑色两轮电动车1辆;

2.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刘某在中江县凯江镇北塔街77号路边采取撬锁的方式,窃走钟某某停放的倍特牌红色两轮电动车1辆;

3.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刘某在中江县凯江镇荷花东街怡园宾馆外采取撬锁的方式窃走王某某停放的大阳牌棕色两轮电动车1辆;

4.2020年8月20日,被告人刘某在中江县凯江镇洋洋百货楼下停车区采取撬锁的方式窃走徐某某停放的玫瑰之约牌黑色两轮电动车1辆;

5.2020年8月28日,被告人刘某在中江县凯江镇五显庙巷城市猎人网吧外采取撬锁的方式窃走周某某停放的脉动牌黑色两轮电动车1辆;

6.2020年9月6日,被告人刘某在中江县凯江镇爱丁堡小区外采取撬锁的方式窃走吴某某停放的安尔达牌黑色两轮电动车1辆;

7.2020年9月7日,被告人刘某在中江县凯江镇白塔街服装城花苑小区内采取撬锁的方式窃走邓某某停放的倍特牌红色两轮电动车1辆;

8.2020年9月23日,被告人刘某在大英县蓬莱镇步行街名流百货下面街上,采取撬锁的方式窃走黄某某停放的创美牌黑色两轮电瓶车1辆;

9.2020年10月9日,被告人刘某在大英县蓬莱镇大南街32号门面外,采取撬锁的方式窃走代某某亿顺力牌红色两轮电瓶车1辆。

2020年11月2日,经中江县发展和改革局作出价值认定,被害人王某某被盗大阳牌两轮电瓶车1辆价值2470元;被害人吴某某被盗安尔达牌两轮电瓶车1辆价值1870元;被害人邓某某被盗的倍特牌两轮电瓶车1辆价值184元;被害人钟某某被盗倍特牌X5两轮电瓶车1辆价值92元;被害人曹某某被盗创美牌两轮电瓶车1辆价值374元;上述5辆电瓶车合计价值4990元。被害人周某某被盗脉动牌两轮电瓶车1辆、被害人徐某某被盗的玫瑰之约牌两轮电瓶车1辆超规定使用年限不予认定。2020年10月27日,经大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害人黄某某被盗的创美牌两轮电瓶车1辆,价值1800元;被害人代某某被盗亿顺力牌两轮电瓶车1辆价值800元,以上2辆电瓶车总价值2600元。

另查明:公安机关已将追回的亿顺力牌、创美牌两轮电瓶车发还被害人代某某和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撬锁方式,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曾经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全部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江县人民法

检  察  官 向勇

                              检察官助理 杨威

                              2021年1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中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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