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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Z291号 

  被告人刘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云阳县**街道**村**组**号。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云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20年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云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7月28日经本院决定并由云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至11日,被告人刘某出资入住云阳县人和街道立新社区“蓝天白云”宾馆8218房间,在该房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容留张某甲吸食冰毒一次。

2.2020年3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容留张某甲、谢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3.2020年3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容留张某甲、张某乙吸食冰毒一次。

4.2020年3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容留谢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刘某被云阳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谢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5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国波

检察官助理:张  凯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现羁押于云阳县看守所。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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